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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全域系统管护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清洁小流域运行管护,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清洁小流域是指在传统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将水资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农村垃圾及污水处理等结合到一起的新型综合治理模式,其建设目标是沟道侵蚀得到控制、坡面侵蚀强度在轻度(含轻度)以下、水体清洁且非富营养化、行洪安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小流域。第三条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原则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主责、损害担责、权责清晰,公众参与”的思路,以生态清洁小流域为管护单元,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管护。第四条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目标流域内水土保持设施运行良好;污水、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沟道行洪畅通;流域内水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扰动在生态承载能力之内,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第五条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依据现有相关管护政策,统筹落实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责任,管护职责全覆盖,管护资金不重复。流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流域内污水、垃圾、面源污染、生态林、耕地、河湖、美丽乡村、水土保持设施等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内容,由镇街整合现有管护政策统筹落实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由区财政按现有管护政策原保障路径进行保障,不再单独保障额外的管护费用。第六条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是北京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管护工作。第二章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标准第七条河湖1.保护河湖的自然水文形态、水利设施、河岸(库滨)带人工和天然植被;2.无违法建设、私搭乱建、随意侵占、倾倒垃圾渣土等影响水生态的活动;3.无取土、挖沙等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4.无排污等影响水质、水环境的现象;5.河(沟)道清洁,行洪畅通。第八条污水处理1.污水处理设施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完好,设备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2.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巡查及运行记录,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和中水回用系统、厂(站)设备等;3.在污水处理设施显要位置悬挂公示牌,标明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服务对象、出水水质、管理责任人等;4.管理单位具备充足的日常运行管理技术力量,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第九条生活垃圾1.建立生活垃圾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收集、运输和处理方式,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无害化处理;2.做好生活垃圾设施日常维护,无人为破坏,保证正常使用;3.禁止随意填埋、焚烧生活垃圾;4.流域内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渣土、粪堆,无卫生死角;5.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引导群众文明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十条建筑垃圾1.建筑垃圾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置;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3.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4.装饰装修建筑垃圾随产随清;5.建筑垃圾运输由有资质单位运输,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6.建筑垃圾按就近原则消纳到区城管委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7.项目土石方挖填平衡后多余土石方应尽量资源化,优先进行综合利用;8.设置警示标语、标牌,引导民众文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9.行业建筑垃圾信息应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第十一条危险废物1.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和污染担责;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3.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十二条农业面源污染1.以种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为重点,削减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土壤质量和水质改善;2.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稳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持续提高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第十三条山区生态林实行生态林补偿管护机制,生态林管护人员在划定的管护范围内,承担林木抚育和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以及防治病虫害等职责。第十四条平原生态林平原生态林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耕地、基本农田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建设用地要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程序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严禁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以及其他毁坏耕作层的活动,鼓励和引导多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第十六条美丽乡村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监测,强化“三长联动、一巡三查”,完善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通过“门前三包”等制度以及开展村庄清洁日等活动,推动环境整治向农户庭院、村庄周边延伸。依法依规明确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立长效管护责任清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利用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合理设置管护队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与管护。第十七条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严格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水体、林草植被,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按照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置保洁人员,禁止乱扔垃圾;管理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第十八条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责任;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强水土流失过程控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等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责任。第十九条集体土地承包单位、承包人承包土地上的经济林,梯田、护地坝、节水灌溉等水土保持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保证设施完好,无人为破坏。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集体土地通过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实施的封禁标牌、拦护设施、水土保持林、水土保持种草、土地整治、谷坊、节水灌溉、拦沙坝、挡土墙、护坡、村庄排洪沟(渠)、村庄绿化美化、田间生产道路、护村护路坝、河岸(库滨)带治理、湿地恢复等水土保持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管护工作,防止人为破坏、日常损毁年内修复、确保各项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职责第二十一条区水务局职责1.负责全区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按照《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权责落实河湖生态环境管护责任;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进行管理;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依据现有管护政策,按原路径保障管护所需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第二十三条区城管委职责1.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2.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3.依法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四条区生态环境局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二十五条区园林绿化局职责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2.指导镇(街)编制平原生态林年度养护方案并监督实施;3.负责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落实,保护山区造林绿化成果,提升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管理水平;4.负责公园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职责1.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完善长效管护机制;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3.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市规自委昌平分局职责1.落实土地用途管控;2.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3.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4.依法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依据《昌平区协管员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落实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监督员;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管护责任书,依法落实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责任;3.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4.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6.落实辖区内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配置生态林管护人员;7.编制辖区内平原生态林年度养护方案并组织实施;8.实施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9.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10.落实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政策,建立美丽乡村长效管护机制;11.负责辖区内污水设施的统筹管理工作;12.负责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属地管护责任。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1.负责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管护责任书,依法落实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责任;2.负责村内、小区内污水管线及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3.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4.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5.建立村级农田管护制度,开展村级耕地日常巡查检查;6.引导农户使用绿色高效的肥料农药;7.引导农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管护工作;8.落实村级河长水环境监督和巡查责任。第三十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科委、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履行水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科学普及、宣传等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职责。第四章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资金第三十一条依据现有相关管护政策,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资金保障,按照不同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资金来源,避免资金重复保障。第三十二条每年9月初,镇(街)汇总管护资金需求,按照事权、财权划分,需列入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年度预算的,由职能部门汇总后纳入部门年度预算,需镇(街)直接申请的,纳入镇(街)年度预算。第三十三条区级相关职能部门、镇(街)依据相关制度文件,完成本领域年度管护任务,根据进度拨付资金,并开展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禁套取、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管护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加强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三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机制的落实工作。区财政、规划自然资源、教育、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第三十七条全民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绩效考核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前评估、绩效监控、绩效自评,接受联合抽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考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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