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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昌平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昌平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实际,特提出意见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使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或再就业,公益性岗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公益性岗位设置过于宽泛,存在种类多、部门公共服务职能交叉现象;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现有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等等。因此,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以人为本、促进就业、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依法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科学分类管理公益性岗位,充分调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努力使公益性岗位设置的综合效用最大化,为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二、加强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积极作用(一)岗位分类及用工主体根据公益性岗位设置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昌平区公益性岗位按照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模式进行分类管理。1.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是指岗位实行全日制用工,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被招用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用工主体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薪酬的公益性岗位。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岗位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形式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由第三方作为用工主体。2.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是指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不固定,用工主体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任务协议书,并发放一定生活补助费用的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二)管理原则1.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2.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严格执行市级有关政策,原则上不再变化;市级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政策及时调整。3.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要参照本意见,明确招用人数、人员要求、薪酬补贴,并细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4.已开发设置的区级公益性岗位,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纳入全日制用工模式管理的,必须按照《昌平区申请全日制用工模式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履行报批程序。已开发设置的市级公益性岗位及区级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三)用工关系1.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要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实行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2.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要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任务协议书,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任务标准。3.劳动合同或任务协议书由岗位用工主体负责制定,岗位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四)薪酬待遇1.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随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用工主体要按规定为被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2.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用工双方在任务协议书中进行约定。3.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岗位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五)考核机制1.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和用工主体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被招用人员管理台账,加强日常考核管理。2.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和用工主体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被招用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有序流动。(六)退出机制1.因特定任务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任务完成后,不再延续。2.对公共服务职能有交叉或关联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逐步整合岗位职能;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协议)期满人员有序退出机制。三、科学设置,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一)岗位开发原则1.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种类,严格控制用工规模。2.区级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再开发。3.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力。(二)岗位开发程序1.市级政策要求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严格按照市级有关政策执行,并履行报批程序。2.确有必要新开发区级公益性岗位的,要根据《昌平区申请全日制用工模式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要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准备相关材料后履行报批程序。(三)探索引入市场机制1.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引导岗位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组织(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2.岗位主管部门引入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岗位管理后,岗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用范围、条件标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组织业务考核和任务验收;中介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任务协议,对被招用人员实施日常管理考核,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健全管理机构1.成立昌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专项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协调小组),负责在区级层面统筹协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落实经费保障,研究解决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2.区专项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区专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兼任。3.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1.区专项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日常管理考核、薪酬补贴发放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2.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向区专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使用、薪酬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要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相关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宣传引导1.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管理和退出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要帮助本区户籍劳动力转变“等、靠、要”观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2.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其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引导从业人员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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