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昌政发〔2016〕8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13日昌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55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区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二、改革的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区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执行工资规范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区属事业单位,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制度模式和缴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财政补贴、滞纳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等部分构成。(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确定1.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2.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3.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工作人员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分别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与级别、岗位与技术等级、岗位与薪级等确定。其中,①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职务和级别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②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技术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或按岗位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确定;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2)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4.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N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П(1+Gn1)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以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对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增加的退休费标准;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具体标准由国家统一公布),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北京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八)管理服务模式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分级管理服务模式,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了方便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市级部门、垂直管理部门也可自愿选择在就近的区参保。四、改革的组织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昌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张燕友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办。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赵海英兼任。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参保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单位(系统)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参保入口质量。(二)做好政策解读。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注重宣传的准确性,广泛发放宣传手册,按照全市统一口径,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要突出培训的有效性,对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统一发放培训资料,组织政策、业务流程等方面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障此项改革顺利实施。(三)强化沟通协调。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络员,参加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适时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全区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四)积极稳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的原则,明确改革时间和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2016年6月初召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大会,6月上旬全面启动参保登记入库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要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参保登记入库工作。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复杂情况不搞“一刀切”,要按照“规范一家进一家”的原则稳妥推进,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入库工作。(五)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抽调精干力量,设立改革专项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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