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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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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昌平区公务员局名义开展工作)。区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北京市昌平区人事局、原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社保局。(二)转变的职责1.加强统筹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本区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3.加强统筹本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参与本区人才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北京市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各项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五)负责本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及离退休等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服务工作。(八)负责本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落实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计划。(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本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十)负责本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按规定承担区政府部门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有关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社保局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接待联络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二)综合科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本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拟订本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组织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依法监督基金支出及运营情况;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四)养老工伤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养老、工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资格;负责核准辖区内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责认定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协调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工作。(五)医疗保险科(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对本区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工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补缴年限的认定工作;参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实施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及信息变更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年检、换发工作;受理基本医疗保险特困救助的申请和初审工作。(六)劳动关系科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落实劳动关系调整的各项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负责完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承担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地在京设立的分支结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七)调解仲裁科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承担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八)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贯彻执行北京市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拟订本区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城乡就业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本区就业工作,监控城镇失业率,提出本区就业经费管理使用意见;负责办理本区征地转非就业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九)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辖区内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管理,监督检查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负责本区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外地务工人员及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本区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培训政策规定,编制本区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高级研修班的管理工作。(十)公务员管理科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研究拟订本区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登记、调任、转任等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区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和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承办未归口管理的行政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事项;综合管理以区政府名义及各系统开展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的相关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指导本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核准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聘用。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调整及参与评审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辞聘、解聘等政策规定;落实机关工勤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本区的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十二)流动调配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外埠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区内外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政策;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农转非”、退休(死亡)职工的双顶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等工作。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本区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因公赴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十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科(大学生村官科)拟订本区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和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协调本区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帮扶工作;拟订本区到农村工作高校毕业生选聘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到农村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承担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相关工作。(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负责本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指导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十五)财务科制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部门经费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并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进行核算、指导和监督;负责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和保管工作。(十六)政工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评议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区人力社保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17正(含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8副。机关工勤编制11名。五、其他事项(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对劳动监察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由其所属的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队承担。(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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