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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加强税政研究,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本区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二)健全区与镇(街道)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镇(街道)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三)围绕本区功能定位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财政重点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四)强化为驻昌单位服务和为促进本区产业发展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职责。(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区与镇(街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本区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规划;完善区与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参与制定本区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二)研究制定本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三)承担本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全区人才工作计划,编制人才工作预算,为人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监管工作。(五)贯彻执行中央和北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区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六)拟订本区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七)负责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八)依法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九)负责办理和监督本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十一)负责本区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二)研究建立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宣传、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二)综合科编制本区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管理收费立项和标准;执行彩票管理有关规定并负责彩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调研工作,管理财政票据。(三)法制监督科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指导、监督、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所的业务工作;研究拟订本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四)预算科编制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地方预算;负责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管理预算部门指标;负责区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定完善工作;分析税源变化,监督本区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处理税政争议案。(五)国库科组织实施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结算;汇总编制区本级财政决算、部门决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银行开户;管理财政专户存款;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独立核算财务数据集中管理等工作。(六)行财科负责拟订并执行本区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公检法、文教、科学、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编制、监督所管预算单位项目预算;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七)经济建设科参与研究拟订本区财政投资政策;拟订财政投资管理制度;负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负责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管理本区政府住房基金,参与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国有土地收益等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监督所管预算单位项目预算;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八)农财科研究拟订本区财政支农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农业、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法规,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支农专项资金,办理相关拨付业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编制、监督所管预算单位项目预算;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九)社会保障科参与研究本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政策;负责审核社会保障预决算;负责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管理财政预算涉及的社会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事业、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并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职工失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审核、编制、监督所管预算单位项目预算;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十)企业科负责研究拟订本区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监管国有企业财务;研究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参与拟订有关政策;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等;依法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管理本区粮食、副食品等专项储备经费和粮食储备部门的事业费;管理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城市公用事业等政府各专项资金和专项补贴;负责经济和信息化、交通、环保、商务等部门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负责审核、编制、监督所管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十一)国债金融科研究制定政府融资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融资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参与制定政府融资预警管理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负责区财政直接融资本金及利息的测算、还款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负责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负责国债兑付与国债中介机构清理工作。(十二)会计事务管理科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管理本区会计工作;拟订会计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依法实施本区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十三)政府采购管理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本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指导本区政府采购工作;拟订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办法;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负责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受理采购供应商投诉;负责本区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的管理工作。(十四)资产管理投资评审科组织拟订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转划、转让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及定额标准的确定;负责罚没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十五)政工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务、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统战、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等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5正13副。机关工勤编制12名。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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