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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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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0号),为进一步加强昌平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推动首都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让馆藏文物、文物古迹都活起来,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展示昌平文明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昌平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二百多处,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功能定位,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昌平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推动新时代昌平新发展贡献力量。(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昌平区文物工作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昌平历史文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各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区、镇(街道)、村(社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四级文物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三、加强重点领域文物保护(一)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保护全面做好明十三陵的文物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编制《明十三陵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明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完善明十三陵文物安技防设施及文物监测、报警系统。进一步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一陵一账”,“一物一卡”的动态管理机制。(二)加快推进历史地标工程建设全面梳理昌平区历史地标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文物保护项目,统筹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以朝宗桥、巩华城等为重点开展文物抢险修缮,以再现十三陵水库风采、标识重要历史文物遗迹为重点任务,充分挖掘和展示昌平历史文化资源。(三)加强“三个文化带”建设保护深入研究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三个文化带”文化内涵和发展脉络,编制整体规划、行动计划和年度任务清单,统筹推进区域内文物研究阐释和保护利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环境整治和景观提升。以大运河白浮泉遗址为修缮保护重点,加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保护。以居庸关、明长城流村段、南口城等段落为修缮保护重点,加强长城文化带建设保护。以敕赐和平寺为主的昌平区西部山区寺庙建筑群、庆禧亲王家族墓等文物遗存为修缮保护重点,加强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保护。(四)加强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建立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加强对昌宛县委县政府旧址、昌平烈士陵园、桃林烈士陵园等革命文物的保护,组织开展文物周边环境整治,实施文物修缮。加强全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调查研究,努力做好以京张铁路南口至八达岭段及其附属文物为代表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利用。(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区级可移动文物登录管理平台。推动非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工作。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文物保存、监测和调控设施,提升文物库房标准化管理水平。用好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探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查询服务。四、推进文物规范合理适度利用(一)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利用坚持公益属性和服务公共文化的文物利用原则,针对不同类别文物,在文物利用上注重发挥文物历史承载价值、发挥文物地理位置特性。通过建设村史博物馆、陈列室等,以文物一个点展现一方水土的历史兴衰,发挥文物历史承载价值。同时发挥文物地理位置特性,探索将修缮后作为区域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使用,使其在区域公共文化发展上发挥价值。(二)推进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区域博物馆建设布局,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加快区级博物馆建设,推动居庸关长城博物馆等重要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制度,建立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改善文物收藏展示单位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三)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契机,实施文物+旅游行动工程。以文物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挖掘古迹遗址、革命旧址、传统古村落中的特色文物资源,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及古村落的保护。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文物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合理利用,不断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五、加强文物安全执法(一)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文物志愿者服务日”等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将文物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干部、公务员培训课程。各类媒体要开办相关的栏目,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类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完善昌平区地方文物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法制保障体系。把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文物与公安、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工商、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和文物督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制止违法行为。(三)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逐步实现文物安技防设施建设全覆盖,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加强文物安全考核力度,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能,每半年对全区文物安全进行考核,针对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督促各单位落实好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文物风险评估,定期对辖区重点文物单位破损、安技防设施、制度建设、抗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统筹安排人防、物防、技防资源。(四)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加强队伍建设。(二)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责任,研究提出年度文物工作意见,并统筹推进;要每年对全区文物进行巡查,指导各镇(街道)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收藏单位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对涉及文物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要健全文物责任人清单,对各镇(街道)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考核。(三)强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收藏单位的保护责任国有文物的使用人和收藏单位、非国有文物的所有人对文物保护负有直接责任,要完善文物保护内设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修缮、保护、安全等责任,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使用文物,实现文物保护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的上级主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文物工作的领导责任。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作为明十三陵、居庸关—云台、银山塔林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保护责任,履行文物使用和保护管理职责。(四)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昌平区文物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文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区文物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调整落实昌平区明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保护好明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五)强化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7〕1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管理使用者负责、文物行政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立《昌平区文物安全绩效考核制度》《昌平区文物安全约谈制度》等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文物安全责任压牢压实。七、完善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由文物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编制全区文物保护管理规划,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重视岁修,减少大修,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考评机制。文物部门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区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管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保障文物资金投入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有序推进,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统筹使用历史名城保护资金,加大对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支持可移动文物的征集保护修复和文博对外交流合作。(三)强化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全区科研院校和科技创新要素集聚优势,推动文物保护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融合。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古建筑修缮保护、文物保护、文物安全防护信息互联互通、智慧博物馆建设等方面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四)鼓励社会参与保护按照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办法,制定昌平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文物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文物保护方面的社会关切。支持有条件的自治组织保护管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于社会力量自愿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征集,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行为。大力培养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壮大文物保护志愿者、博物馆志愿者队伍,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五)依法依规保护文物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同疏解整治之间的关系,防止拆新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做好地上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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