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科技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政策文号:昌政办发〔2012〕3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科技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科技商务产业发展环境,规范科技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科技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亿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的从事研发设计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科技商务产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本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六条对重点科技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对科技商务产业具有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给予支持。原则上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贴息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贷款本金3%的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补助和贴息金额最高均不超过300万元。第七条对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科技商务产业重点领域以关键共性技术为纽带形成的科技商务产业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联盟,在初创期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第八条对具有跨国性或跨区域性决策、管理、研发、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其在本区外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以及全球5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支结构,给予以下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奖励。第九条与境外机构签订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向本区商务部门报送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并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购、建、租房享受以下资金补助:(一)新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资金补助;新租用办公用房的,自租房之日起给予一年0.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购、建、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一次性房屋内部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十条科技商务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以及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商务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为本区科技型企业成功登陆国内外资本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券商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对促进“三城一区一基地”(即:未来科技城、沙河大学城、昌平新城、北京科技商务区、中关村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科技商务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企业连续两年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5.企业缴税情况证明材料;6.依法应经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批准的,需提供相应批复文件;7.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贷款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企业依据项目类型,可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科委、区商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每年3月底、8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的企业初审确认,报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第四章财务处理第十五条企业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应先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第十六条企业收到一次性奖励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用款单位应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不符时,以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为准,本办法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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