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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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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5日昌平区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的村卫生室。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明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机构建设,强化运行保障,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条件,改革服务模式和完善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缺失及乡村医生队伍老化、待遇偏低等问题,筑牢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切实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二)主要目标到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养、聘用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稳定增长机制;实施完成50个“空白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岗位人员配置,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建立财政保障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建设长效投入机制,逐年安排专项资金分步实施,争取在“十三五”时期,完成全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底,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目前的9.6%提高到30%,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比例从目前的15.6%提高到30%,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推动落实新农合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度。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运行保障1.统筹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另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2.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多种形式,按照标准要求保障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抓好村卫生室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扎实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促进乡村医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纳入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照每年5000元/室的标准给予运行所需水、电、暖等经费补助。鼓励村集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有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机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3.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市基本药物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施即时结算。(二)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1.乡村医生岗位专指在村卫生室为本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岗位。乡村医生岗位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设置,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落实统一的服务规范,完善考核办法等。2.逐步建立区级定岗、镇街管理、村级使用管理模式。按照岗位需求配置相应的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均可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服务;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发放和执业注册的依据。3.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年满7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支持开办诊所继续执业;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男)、55周岁(女),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对身体健康、确能承担职责的,经区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可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聘用或聘用单独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职责。对出现违反医师执业有关规定、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空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区卫生计生委统一招聘具有助理执业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行补充。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三)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主要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在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乡村医生岗位可单独承担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胜任能力1.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参加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或农村医学专业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对经过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的在岗人员,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按规定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行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2.区卫生计生委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每年免费提供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培训。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每3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五)多渠道选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1.定向培养。采取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进行定向培养,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的,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贯彻落实北京高等医学院招生计划适当向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倾斜的有关政策。2.公开招聘。招聘对象为退休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人员。鼓励优先招聘退休医务人员,其他人员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3.上级医疗机构派驻。鼓励区级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探索编制统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相关人员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帮助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能力。(六)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1.提高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标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自2016年6月1日起,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半山区48个行政村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山区66个行政村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增加2000元。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额度的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2.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按规定参加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不属于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对自愿纳入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并参加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参照上一年度本市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最低标准,以连续在岗工作3年为等次,由区财政予以60—75%缴费补助;对未纳入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由区财政予以40%缴费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区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年缴费标准75%予以缴费补助。对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参照此标准调整政府补助金额。3.晋升职称向符合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倾斜,拓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发展空间;认真执行北京市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前须到基层卫生单位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城市医生到乡村医生岗位进行工作服务,切实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生活条件,由村民委员会为非本村上岗人员解决基本生活用房。(七)转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服务模式鼓励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单独或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本地区农村居民开展签约式服务。区卫生计生委制定签约服务内容和标准,对乡村医生提供的有效签约服务合同按照每份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八)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岗位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由区财政出资资助,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环境。(九)聘入人员待遇被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其待遇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与站内同岗人员保持一致。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要统筹抓好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设置,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方便群众寻医问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二)落实资金投入。区、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及养老待遇。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支持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细化工作措施。区卫生计生委要尽快制定村级医疗机构建设和乡村医生岗位人才培养与素质提升的具体措施;要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补助、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健康发展。(四)加强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强考核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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