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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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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合法合规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第三条本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推行白名单管理开展行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纳入条件第四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遵守我国签署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等,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五)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鼓励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日常服务管理到位的企业整体纳入白名单。第五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引导作用,如:(一)属于市、区两级“服务包”企业。(二)区产业链中龙头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重点为工信部单项冠军企业,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上市挂牌企业。(三)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高成长型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第三章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第六条白名单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摸底调查。各镇(街道)、未来科学城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于每年2月前组织对辖区内企业集中摸底调查。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向各镇(街道)、未来科学城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申报。(二)名单推荐。各镇(街道)、未来科学城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结合本领域实际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经济信息化局(产业专班)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三)信用审查。区经济信息化局(产业专班)于每年3月5日前组织对推荐的白名单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复核。(四)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10日前组织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产业专班)、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联审,初步确定白名单。(五)公开公示。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联审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企业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重新联审。(六)正式发布。区发展改革委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每年4月底前对外发布。(七)企业承诺。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白名单企业对其符合纳入条件及纳入白名单后保持纳入条件,守法合规,规范生产、经营作出书面承诺,自愿签署守信承诺书。第七条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产业专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提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永久不再纳入。第八条对移出后拟重新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设定“观察期”,在正式纳入白名单前三个月内进行常规现场检查和重点问题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白名单制度正常执行监管检查。第四章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落实白名单制度过程中,应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日常检查“无线索不检查,凡检查必联合”“一年最多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措施,具备条件的应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应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律制度和措施,定期自查,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第十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和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报区司法局。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以及重点时期针对性检查外,原则上,任何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但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履职并报区司法局备案。第五章组织保障及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白名单制度建设。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报请区政府责令改正;对实施行政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区纪委区监委依法查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白名单企业守信承诺及联合检查工作。区经济信息化局(产业专班)负责企业信用复核。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试点、示范案例的宣传报道工作。第十三条各镇(街道)、未来科学城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核实企业经营状态及企业合规建设情况,推荐拟纳入白名单企业。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负责细化落实企业纳入白名单条件具体标准及优化监管执法和激励措施。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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