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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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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昌平区水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政策,用经济手段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北企公司)落实水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推动水生态健康水平不断向好,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按照“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利益导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平行政区域内跨界河流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与外区、市级河道之间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第三条本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水生态健康为目标,聚焦影响水生态健康的关键因素和突出问题,确定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二)坚持守正创新。根据新阶段水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要求,调整补偿资金核算标准,拓展丰富考核指标,激发政策驱动效能,提高河湖水系连通性,改善河湖栖息地生境和生物多样性。(三)坚持简便易行。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既遵循水生态保护修复的自然规律,又充分考虑现实条件,避免求全求大,采用现有水生态监测数据和成熟规范标准,力求核算方法简单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章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第四条针对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关键因素,设置水流、水环境、水生态三类考核指标和十项核算指标。(一)水流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有水河长和流动性,共设三项核算指标。流动性包括阻断设施拆除和河流阻断管控两项核算指标。(二)水环境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水质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共设五项核算指标。水质包括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包括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三项核算指标,高锰酸盐指数适用于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断面,化学需氧量适用于水质目标为Ⅳ、Ⅴ类的断面。污水治理年度任务包括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溢流污染两项核算指标。(三)水生态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生境和生物,共设两项核算指标。生境核算指标重点考虑河流流态、底质、岸线、植被覆盖等因素。生物核算指标重点考虑水生动植物的多样性、丰度等因素。生境、生物核算指标参考《水生态健康评价技术规范》(DB11/T1722—2020)调查评分方法确定评分值,针对山区、平原(郊野或城市)河段的不同生态功能分别考核。第五条有水河长补偿金核算方法为:(一)有水河长考核实行清单管理。考核清单以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河流为基础,扣除不可控的季节性河流及市管河段。如遇特殊干旱年份,该指标当年暂不考核。(二)某河流应缴纳的补偿金为年度考核目标值减去当年实有有水河流长度,再乘以补偿金标准。补偿金由未完成有水河长任务量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补偿金总额按照河段数累加。(三)某河流有水河长年度考核目标值为该河流前3年3月至6月有水河长长度均值(扣除特殊干旱年份)。(四)有水河长补偿金标准,按照山区和平原河流两种情况,分别为每年2万元/公里和6万元/公里。(五)由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水河长考核清单,并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第六条流动性补偿金核算方法为:(一)流动性考核实行清单管理,在有水河长考核清单基础上制定镇街属阻断设施考核清单。(二)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已不具备防洪、水资源配置等功能且影响河流流动性的阻断设施,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年度拆除计划及时拆除。未完成年度拆除计划任务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未完成拆除总数乘以单个补偿金标准缴纳补偿金,单个补偿金标准为每年15万元/处。对干扰、阻止取样监测而临时建设的阻断设施,发现后应立即拆除,对因建设阻断设施而影响取样的,扣缴建设阻断设施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5万元/次。(三)对未列入年度拆除计划的阻断设施,当发生阻断造成下游断流时,按照每处设施阻断流动次数乘以补偿金标准累计核算缴纳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每处3万元/次。(四)由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阻断设施考核清单、年度拆除计划及控制运用管理规程,并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第七条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考核核算方法为:跨界断面包括2种情形,分别为河流上下游跨镇(街道)断面(以下简称跨镇街断面)、镇(街道)河流及重要排污口汇入考核评价昌平区重要河流的断面(以下简称汇入区级断面)。(一)当跨镇街断面、汇入区级断面污染物核算指标的浓度值超过水质目标值时,断面上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下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缴纳补偿金。当跨镇街断面污染物浓度核算指标浓度值优于水质目标值时,断面下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上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补偿金。因生态补水、泄洪等水文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导致水质变化的不做评价。(二)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缴纳的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为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境断面补偿金与入境断面补偿金之和。同一跨界断面补偿金按全部核算指标按月累加计算。(三)若跨界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非全月断流,则以当月有水日监测数据均值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跨界断面处于镇(街道)界河段,按河流范围内相关镇(街道)污染物的排放量比例分摊补偿金;同一镇(街道)内同一河流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将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按各断面水量平均值加权核算补偿金;由于违法排污导致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时,以当月监测的最大超标浓度值计算补偿金。跨界断面所在河流重点排口污水直排入河且监测结果超过功能水体目标时,发现一次扣缴排污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偿金2万元。(四)根据国家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和本区实际,确定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水质目标值。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考核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测算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具体监测方案由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五)跨界断面及重点排口的设置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六)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按以下标准核算:跨镇街断面、汇入区级断面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该种污染物补偿金标准值为3万元/月。跨镇街断面污染物浓度好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每变好1个功能类别,该种污染物受偿标准为3万元/月。当汇入区级断面污染物浓度核算指标浓度值稳定优于水质目标值时,视情可以给予奖励。当跨镇街断面、汇入区级断面任意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劣于Ⅴ类时,该断面一次性扣缴补偿金50万元/月,当断面年度累计出现3个月(含)以上劣Ⅴ类情况,该断面补偿金总额追加1倍,于年终清算。第八条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核算方法为:(一)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镇街,或因属地拆迁腾退等因素影响治污工程建设进度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依据项目设计规模(拆迁项目以区域污水排放量)和延期日数折算成污水处理量,乘以补偿金标准核算。补偿金标准为2.5元/吨。(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区域内污水管网因管理不善导致混接错接或人为破坏的,每发现一次扣补偿金0.5万元;由此造成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含泵站和管线)产生溢流的,每发现一次扣补偿金1万元。第九条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为:(一)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河段生境和生物核算指标评分值未达到考核目标值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按照生境和生物核算指标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为该河段生境和生物考核目标值与评分值之差分别乘以生境和生物补偿金标准。(二)生境、生物考核目标值按照《水生态健康评价技术规范》(DB11/T1722—2020)中的健康等级的下限值确定,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万元/分、15万元/分。(三)按照山区、平原(郊野或城市)河段分类考核,并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考核河段清单。(四)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水生态健康监测和评价工作,具体监测和评价方案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第三章补偿金核算与收缴、分配、使用第十条补偿金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算,按照年度收缴。(一)有水河长、流动性、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由区水务局组织,按照年度核算。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逐月核算。(二)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应缴纳的补偿金核算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财政局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算。下一年度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财政局将上一年度补偿金核算收缴情况报区政府。第十一条补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一)有水河长、未完成年度阻断设施拆除任务、阻断流动性、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溢流污染、生境和生物考核各镇街缴纳的补偿金,由区财政局统筹用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二)各项考核补偿下游为市级河道或外区,补偿金由区财政局统筹支出。第十二条补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使用:上交区内补偿金由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统筹使用。使用范围包括:水源(含再生水)购买、水流阻断设施拆除、水资源输配(含再生水输配)、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劣Ⅴ类水体治理、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十三条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水流类、除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外的水环境类、水生态类考核指标的补偿金核算细则,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核算细则。第十四条各类补偿金既是对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也是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生态区域补偿的考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全区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补偿标准和内容根据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昌政办发〔2020〕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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