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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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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昌平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积极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加快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三)工作重点一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和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优先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诉讼案件诉前、诉中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统筹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分析上报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汇报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本辖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文字信息、影像资料及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区政府定期对各镇(街道)、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督导,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由行政机关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对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本辖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由区政府总负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区农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公安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信访办、区维稳办、国土昌平分局、规划昌平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建立昌平区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三)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过程中,要紧密依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力量,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组建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积极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四)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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