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机制,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提高设施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项目实施和运营考核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的集水池(调节池)、管线、检查井、泵站和污水处理站(含一体化设备,以下同)以及再生水利用等用途的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农污设施”)的投资建设、运维管护和监督评价工作。本办法实施前由市、区固定资产投资,或财政投资,或镇(街道)和村集体投资,或社会企业投资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农污设施的运维管护,适用本办法。城中村或村改居过渡期的农污设施的运维管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区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统筹、监督并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农污设施运维管护有关标准和规范落实情况,组织对运维管护情况进行评价;汇总镇(街道)年度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资金预算,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定,区级保障的部分纳入年度污水处理费预算统筹保障,区水务局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新(改、扩)建的农污设施开展工程验收和对已建成投用的农污设施开展联合验收。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农污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并积极完善规划、用地手续,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水污染治理措施;组织本辖区内农污设施的建设实施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履行农污设施运维管护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属地责任;组织对新(改、扩)建的农污设施开展工程验收,对已建成的农污设施开展联合验收。区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统筹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关预算安排,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相应政策统筹做好农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工作,按事权财权划分统筹做好农污设施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区水务局对镇(街道)农污设施运维管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农污设施运维管护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服中心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开展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和减少水污染;协调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厕所革命”等相关工作,负责将农污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台账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市规自委昌平分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镇(街道)开展镇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工作,对相关规划进行审查并指导农污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职责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农污设施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能职责对农污设施的运行和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农污设施问题整改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区其他有关部门和村(社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职责。第二章投资建设第四条农污设施建设应当结合规划、因地制宜;建设标准应当与实际需求相当,建设规模应适度,并与村域发展相协调。本办法实施后新(改、扩)建的设施应由镇(街道)依据相关规划提出,建设方案经论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五条新(改、扩)建的农污设施,按照“村选址、镇(街道)审核、区审定”的原则,由镇(街道)落实建设项目选址,应书面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六条农污设施的建设实施原则上由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及资金需求。农污设施的立项、设计方案编报、审查、建设以及资金保障遵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管网(含泵站)工程由区水务局根据镇(街道)设计方案和资金需求打包报送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立项审批;厂站工程由镇(街道)自行报送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立项审批。立项审批完成后,由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农污设施建设项目要做好前期方案论证,充分参考专家和相关各方意见,技术方案可适度超前。具体技术要求和方法按照《村庄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技术规程》(DB11/T1495)执行,出水排放应不低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要求。第八条农污厂站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支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通过“城带村”“镇带村”方式解决的,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给予支持。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并投用的农污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建设单位应制定方案,报区水务局或相关单位通过技术审查后,由原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立项审批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按照该设施原建设资金保障路径解决。(一)因标准或规范调整,出现质量或安全等隐患应进行整改的;(二)因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等手续,应新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三)因水质、噪声或废气等排放标准提高,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第三章验收移交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且未完成工程验收或未完成工程结算并已投入使用的农污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已移交运维管护单位的,运维管护单位应参与联合验收。农污设施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应进行整改的,应在联合验收报告中载明,并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附录1)。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新(改、扩)建的农污设施,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调试合格、出水达标排放且连续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后,检测出水水质合格,由设施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核验并留存相关材料(附录1)。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且尚未完工的农污设施,视同新(改、扩)建设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工程验收。第十二条除镇(街道)以外的建设单位建设的农污设施,已建成并完成联合验收或新(改、扩)建农污设施通过工程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在验收后1个月内向属地镇(街道)进行设施移交,并做好移交记录;镇(街道)确定运维管护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运维管护单位进行管理移交,开展设施运维管护工作。第十三条完成联合验收或通过工程验收的农污设施,其移交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已建成且未完成工程验收或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农污设施,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完成联合验收后可进行设施移交。(二)新(改、扩)建的农污设施未通过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直至通过工程验收后进行设施移交,同时向镇(街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三)设施移交运维管护单位时,镇(街道)应向运维管护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镇(街道)应建立农污设施运行台账,做好设施台账动态更新,在确定设施运维管护单位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水务局和区生态环境局书面备案更新台账,台账应包括设施及运维管护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规模、处理工艺、排放标准和运维管护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运维管护单位并已订立合同的农污设施,合同到期后该设施的运维管护由属地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并遵照上述要求执行。(六)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已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农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移交程序,由镇(街道)按照规定做好管理。第十四条污水处理站承担单个行政村污水处理任务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承担该设施(含配套管线和泵站)运维管护责任;污水处理站承担2个及以上行政村污水处理任务的,由所在镇(街道)及其确定的其中1个村承担该设施(含配套管线和泵站)运维管护责任。未建设污水处理站但建有污水管线的行政村,以该村污水管线接入公共污水管线的接入点为界,接入点前的所有污水管线(含泵站)由镇(街道)和村集体承担运维管护责任,接入点后(含接入点)的公共污水管线由其产权单位承担运维管护责任。2个及以上的行政村污水汇集后接入公共污水管线的,汇集点至接入点间的污水管线(含泵站)视作村庄污水管线,由管线所在镇(街道)及其确定的其中1个村承担运维管护责任。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农污设施的日常运维管护工作由镇(街道)依法采取自主或委托的方式开展,优先采用“站网一体化”模式。其运维管护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由各镇(街道)编制提出、纳入区水务局年度污水处理费预算,由区财政局保障。第十六条农污设施的运维管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从事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依规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具备能力的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积极参与农污设施运维管护。第十七条运维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人员、设备、运维、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和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制度和机制,落实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运维管护单位按照“一个村庄一类管线一张表一张图”原则,建立农村地区污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台账,并组织进行动态更新。运维管护单位应组织对管网进行巡检、疏通、清掏和修复,建立日常运维养护以及突发事件记录档案,真实记录巡检频次、巡检发现问题及解决措施、突发事件处置结果等工作内容。第十九条农污设施运维管护单位对各处理单元的运维管护、污泥处理与处置、水质化验检测应按照《农村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DB11/T2085)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工作,规范记录巡查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条实施维护、保养时,运维管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相关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严防爆燃、触电、中毒、滑跌、溺水和机械伤亡等事故发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应督促农污设施运维管护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设施使用功效,降低设备损坏率,保证设施运行稳定、出水达标排放、污泥妥善处理,同时做好隐患消除和问题整改,并根据设施运维管护情况据实申报、给付费用,为运维管护单位正常维护提供必要支持。第二十二条镇(街道)应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实际情况统筹做好人口和产业管理,加强用水节水和排水管控,从根源上控制污水排放量,杜绝雨水、粪便直接进入农污设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设施溢流污染风险。第二十三条发生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或来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按应急预案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区水务局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处理标准的污水。第二十四条区水务局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法定职责、规范规程和市区有关要求,对农污设施运维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运维管护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五章评价保障第二十五条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费用标准由区水务局组织专业公司提出、区财政局审核确定。每年7月底前镇(街道)将下一年度农污设施运维管护预算报送区水务局,区水务局初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进行预算核定。因镇(街道)逾期未报送或报送不完整导致年度运维管护费用出现缺口的,由镇(街道)自行解决。第二十六条为实现以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促进末端管控的目标,将镇(街道)取水、节水、供水、污水治理评价以及涉水事件处置等工作与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费用保障相结合,区水务局可依法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指导评价机构根据相关规范、标准,按照运维管护评价方法(附录2)开展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评价,据实计算总得分(Σ),并编报年度农污设施绩效评估报告。评价相关服务费用纳入区水务局本级年度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根据核定的年度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费用预算,结合镇(街道)运维管护评价总得分(Σ),由区财政局对镇(街道)农污设施年度运维管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差异化保障。Σ≥85分的,区财政局全额保障;65分≤Σ<85分的,区财政局保障核定预算的80%;Σ<65分的,区财政局保障核定预算的50%。第二十八条年度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费用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即每年度初由区财政按照年度费用预算核定金额的50%进行预拨,次年第一季度前根据上年度运维管护评价结果据实清算、保障。运维管护资金应专门用于农污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因农村用水量、人口数量变化或产业管控不当,导致农污设施进水水量或水质异常变化,或增设一体化设备的,相关设施升级改造费用和一体化设备租赁、安装及运行管理费用均由镇(街道)自行解决。因农污设施退水对重要断面汇水区等水功能重要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按照要求应提高设施退水标准的,相应费用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规挪用、挤占农污设施建设资金,或镇(街道)挪用、挤占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资金的,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农污设施运维管护记录台账、水量水质数据失真或造假的,扣减该设施所在镇(街道)该设施当月运维管护费用;情节严重的,该设施不再纳入次年区财政保障范围并予以通报,所需运维管护费用由镇(街道)自行解决。扣减的费用可用于奖励农污设施运维管护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镇(街道)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责任,导致农污设施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直排污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核减费用,相关整改费用由镇(街道)自行解决。超标污水流出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按照市、区水生态区域补偿有关规定核算补偿金。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核减该镇(街道)当年农污设施运维费用核定全额的50%,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昌平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昌平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昌政发〔2010〕31号)同时废止。附录:1.设施验收材料清单2.设施运维管护评价方法附录1设施验收材料清单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且未完成工程验收或未完成工程结算并已投入使用的农污设施开展的联合验收,以及对本办法施行后新(改、扩)建的农污设施开展的工程验收。一、联合验收(一)污水处理站1.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2.不少于3天、24个进、出水水样水质化验报告(加盖CMA章);3.工艺流程图和管网系统图;4.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等。(二)污水泵站1.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2.管网系统图;3.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等。(三)污水管线1.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2.管网系统图;3.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等。二、工程验收(一)污水处理站1.工程竣工资料;2.不少于3天、24个进、出水水样水质化验报告(加盖CMA章);3.工艺流程图和管网系统图;4.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5.环保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设计处理能力≥5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等。(二)污水泵站1.工程竣工资料;2.管网系统图;3.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三)污水管线1.工程竣工资料;2.管网系统图等。附录2设施运维管护评价方法为实现以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促进末端管控的目标,将镇(街道)取水、节约用水、计量收费以及涉水违法违规事件处置等工作与农污设施运维管护和费用保障相结合,依据评分细则按年度据实评价。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具体内容如下。一、取水评价(分值15分)取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计量设施是否规范安装、管护到位、运行正常,损坏后是否及时修复或更换;是否按要求报送水量、报送水量是否规范、准确等。二、节水评价(分值10分)节水工作是否由(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是否按要求开展节水管理培训和宣传;是否按要求开展节水检查和“五杜绝”专项行动等。三、供水评价(分值12分)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健全;“三图”及有关证件是否齐备;消毒设施运行管理是否到位;水源保护及水源井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计量收费;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及时、到位等。四、污水治理评价(分值55分)农污设施是否有运维管护单位;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设施进水水量、水质是否合理、正常;是否按照要求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是否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设施运行是否稳定、出水是否达标;设施台账(运行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全面;污泥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日常报送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等。五、涉水事件处置评价(分值8分)重点评价镇(街道)涉水应急事件是否响应及时、处置妥当,涉水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效管控和处理等。附表:设施运维管护评价表附表设施运维管护评价表镇(街道):序号指标名称评价内容分值评价规则得分一取水评价(15分)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4所有在用自备井均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证照齐全的得4分;未按要求办理的,每1眼井扣0.5分,扣完为止。2.计量设施是否规范安装3按要求规范安装计量设施,多用途取水的按要求采用分表计量的得3分;未规范安装计量设施经反馈后完成整改的得1.5分;未规范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反馈后不整改的该项得0分。3.计量设施是否管护到位、损坏后是否及时修复或更换3按要求管护计量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得3分;计量设施管护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每1处扣0.5分,扣完为止。4.是否按要求报送水量2按规定限期内及时报送水量的得2分;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水量经反馈后按要求限期内完成报送的得1分;未按规定报送水量或反馈后不整改的得0分。5.报送水量是否规范、准确3报送水量规范、准确的得3分;报送水量不规范或不准确经反馈后按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得1.5分;未规范、准确报送水量且反馈后不整改的得0分。二节水评价(10分)1.节水工作是否由(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4镇街有科室(部门)负责节水工作且各村(社区)有专人管理节水工作的得4分;没有专人负责的每个村(社区)扣0.25,扣完为止。2.是否按要求开展节水管理培训和宣传4按要求组织村级管水人员进行节水管理工作培训和宣传,留存签到表、照片,按时报宣传总结的得4分;组织培训和宣传,未提供相关资料的得2分;未组织培训和宣传的得0分。3.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节水检查和“五杜绝”专项行动2每月对村内公共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对节水灌溉设施进行巡查,杜绝出现田间大水漫灌现象。每月有相应的节水检查台账的得2分;未开展节水检查的,每1个村扣0.25分,扣完为止。三供水评价(12分)1.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健全,“三图”及有关证件是否齐备3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缺1项扣0.25分;“三图”及证件每缺1项扣0.25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2.消毒设施运行管理是否到位2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3.水源保护及水源井管理是否到位2保护和管理不到位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4.是否进行用水计量收费3未进行计量收费的,每1个村扣0.25分,扣完为止。5.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及时、到位2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每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四污水治理评价(55分)1.是否有农污设施运维管护单位10所有设施均有运维管护单位的,得10分;无运维管护单位的,每1处设施扣0.5分,扣完为止。2.设施运行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完善5制度健全完善的5分,制度不健全的得3分,无制度的0分。3.设施进水量是否合理5计算该设施污水进水量/服务范围生活用水量比值,比值80%~100%的得5分;比值100%~120%或50%~80%的得4分;比值低于50%或大于120%的得3分。4.设施进水水质是否异常,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解决5设施进水异常且未排查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的,每1处扣0.5分,已排查原因但未采取解决措施的,每1处扣0.25分,扣完为止。5.是否按照要求对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5按照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且设施、项目齐全的得5分;有报告但设施或项目不齐全的,每缺1座设施扣0.5分,每缺1个检测项扣0.1分,扣完为止;无检测报告的得0分。6.是否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5设施存在故障、隐患但已及时消除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7.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稳定、出水是否达标5除降雨(降雪)或停电影响以外的原因,设施出现溢流或出水水质超标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8.设施台账(运行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全面5台账或记录失真的,每发现1次扣0.5分;记录缺项、漏项的,每发现1次扣0.25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9.污泥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6合同和记录完备的得6分;有合同和记录但不完备的得3分;无合同或无记录的得0分。10.日常报送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4未及时报送数据、资料的,每1次扣0.25分;报送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五涉水事件处置评价(8分)1.涉水应急事件是否响应及时、处置妥当4涉水应急事件响应及时、处置妥当得4分;每出现1起事件响应不及时或处置不妥当的,扣1分,扣完为止。2.涉水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效管控和处理4能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及时发现、查处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的,得4分;未能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案件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每发现1起扣2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六评价总得分Σ昌政发〔2024〕10号关于印发《昌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