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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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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和北京市工作要求,加快“四区”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区节能低碳发展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昌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节能低碳发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节能低碳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节能低碳工作。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完成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昌平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第五条本办法重点支持节能低碳试点示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等项目,其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需取得立项手续。第三章支持光伏发电系统应用第六条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明确支持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15%的区级配套补助。第七条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重点工程中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10%的区级配套补助。未享受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2%的区级补助。第八条对于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5%的区级配套补助。第四章支持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第九条对于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5%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15%的区级配套补助。第十条对于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65%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15%的区级配套补助。其中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集中式空气源热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系统。第十一条对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15%的区级配套补助。第五章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第十二条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8元的奖励资金。第十三条对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整栋实施,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后,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奖励资金。第十四条对于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通过住建部门综合验收的项目按照核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奖励资金。第十五条对于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奖励资金。第十六条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五章支持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50%以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超低能耗建筑实施标准要求且未超出标准要求的项目;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时承诺实施高品质标准且未超出承诺标准或承诺范围的项目。第六章支持节能低碳试点示范第十七条对于国家或北京市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第十八条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鼓励上述领域(含非工业产业园区)以综合能源站、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网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方式实施的能源系统节能技改项目,按照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公示结果,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15%的区级配套补助。第十九条鼓励工程建设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购买使用配套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第七章项目申报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申报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交材料至区发展改革委,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集情况,依法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统筹安排资金拨付。第二十二条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第八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发展资金不得转移或挪用,申报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低碳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凭证等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须退回全部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低碳发展资金支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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