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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印发《朝阳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与监管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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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好耕地问题、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的决策部署,依据《朝阳区关于全面推进“田长制”的工作方案》(朝农组发〔2021〕3号)关于加强农田保护利用、强化政策资金支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与监管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与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补贴范围为1.55万亩耕地保有量内落实种植任务和休耕轮作的耕地,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标准进行保护利用的耕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补贴对象为已依法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实际从事农业种植的生产主体,承担“田长制”工作职责的乡政府。第五条补贴标准为5000元/(亩·年),采取压年拨付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包括三方面内容: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农业生产补贴,补贴标准为250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监管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亩·年)。第三章补贴流程及使用第六条补贴资金申报条件:(一)严格落实“田长制”工作要求,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落实“田长制”工作承诺书。(二)依法保护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三)严格按规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四)申请补贴相关地块内无闲置撂荒、农业领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耕种管收环节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焚烧农作物秸秆、破坏耕作层、违法违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第七条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一)乡级申报。每年2月,各乡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补贴资金申请(见附件)。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各乡申请补贴地块进行测量,出具种植利用报告。(二)区级复核。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规自委朝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乡级申报补贴地块进行复核。(三)制定方案。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复核情况,拟定年度补贴方案,经复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送区政府。(四)拨付资金。区政府正式批复方案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各乡。各乡政府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相关补贴对象按使用范围要求使用资金,确保合法合规,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留存工作。第八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一)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补贴。对上一年度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正常种植或休耕轮作的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生态保护补贴,可用于乡、村公益事业支出、解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安置和土地补偿收益等民生保障类支出。(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农业生产补贴。对于上一年度落实农业生产要求的实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农业生产补贴,可用于对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生产种植、农业设施运行维护、农田管护、一般性农田土地整理、保护性耕作、耕种管收环节农机作业等相关采购与服务的补贴。(三)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监管补贴。补贴对象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所在乡政府,可用于补贴落实“田长制”所需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地块保护等支出,可用于开展农田建设的相关管理费用。第九条补贴资金禁止发放和使用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与监管专项补贴资金严格执行中央、市、区相关资金管理政策,禁止用于:(一)乡村级组织的与农田保护利用无关工作人员报酬和办公经费,或以实物配给方式变相进行工作补贴;(二)社区、村级组织办公场地建设,购置日常办公设备或对办公场所进行装修;(三)列支其他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利用管护无关的支出;(四)列支后续申请财政补贴的相关农业支出;(五)法律法规和财政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各乡政府承担全面监管责任,实际资金使用支出的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具体负责对拨付的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和审核把关,对提供的票据等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留存完整的支出票据及档案资料,配合审计检查,确保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资金。第十一条乡、村两级要将补贴资金收入、支出情况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市规自委朝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每年9月联合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下年度补贴面积。第十三条对发现上一年度申报补贴地块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存在瞒报漏报闲置撂荒、破坏耕作层、违法建设等情况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乡、村负责督促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收回当年已拨付补贴资金。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第十五条对于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4号)和《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朝阳区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农发〔2012〕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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