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政策文号:朝发改〔2024〕299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为落实绿色发展新要求,加快推动全区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现节能减碳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第三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征集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和编制年度资金支持方案。区财政局负责节能减碳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合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机构。支持对象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且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能源结构调整方面;(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方面;(三)引领示范方面;(四)节能降碳管理与能力建设方面。第三章资金支持标准第六条资金支持标准(一)能源结构调整方面1.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奖励。2.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奖励。3.对申购使用绿色电力且促进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单位按照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4.对能碳监测监控系统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5.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奖励,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奖励。(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方面6.对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三星正式标识认证的既有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60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二星正式标识认证的既有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40元的奖励。7.对于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高标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对执行一般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给予每建筑平方米50元的奖励。8.对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铂金奖的建筑,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三)引领示范方面9.对经北京绿色交易所认定,当年度实现碳中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等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10.对列入国家、北京市绿色低碳相关试点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项目一次性50万元奖励,市级示范项目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11.对通过国际或国家级相关标准认证的绿色低碳门店,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每个门店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四)节能降碳管理与能力建设方面12.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给予20万元节能奖励,对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5万元节能奖励。13.对于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咨询、节能项目技术支持等需要重点支持的事项,需经区政府审批后,在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七条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优秀单位的奖励可同步支持)。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统筹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节能减碳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程序:(一)项目申报1.征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节能政策,结合本区当期节能重点工作,确定年度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2.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并按照当年度征集工作要求进行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能量测算。(二)项目评审1.项目初审: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2.委托评审: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3.部门联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抽取重点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并组织召开部门联审会,征询各部门意见。4.项目终审: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报告和部门联审意见,编制年度资金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定。(三)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资金支持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报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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