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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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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相关部门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查。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九条执法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第十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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