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防办关于做好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人防工程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人防办《关于做好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做好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区人防办二OO六年二月)为加强我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区政府决定2006?2008年内完成全区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任务。此次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改造工作,重点解决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等在工程使用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008年之前,全区在用人防工程,特别是人员居住工程,凡是具备改造条件的将全部列入改造计划,达到使用标准;凡是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一律调整使用用途或停止使用。人防工程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稳定意识,充分认识到人防工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与地面建筑相比带来的危害程度更大、后果更严重;要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通过对在用人防工程消防、用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使我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工程使用档次、使用用途、使用环境得以明显改善。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切实承担所属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