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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落实简政放权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京财采购〔2019〕179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单位(采购人)是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主体,依法加强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实质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规范。因此,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协同代理机构认真执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二、预算单位(采购人)与被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除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外,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登陆朝阳区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填报《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表中“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在下拉菜单中点击确定,“采购项目基本需求”明确主要技术标准、达到的效果以及是否需要评审等。“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一栏需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在打印的《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上签字。属于授权人签字情形的需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此授权书随《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作为项目档案材料存档。四、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按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预算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采购办反馈。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2019年10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朝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北京市财政局CA认证的,从事朝阳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代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代理机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受理政府采购业务,严禁以其他机构的代理资格或者招标资质受理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利用自己的资格受理政府采购业务。第六条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以下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一)无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证明的项目。(二)无法定审批、核准、许可文件的项目。(三)已经实施的项目。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一)对项目采购需求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二)采购文件必须明确评分权重和评分细则。(三)采购文件中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四)采购文件售出前应当由采购人盖章确认。第八条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合同价金条款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货物、服务项目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能低于30%,工程项目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能低于40%。(二)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工程项目以监理验收单和采购人验收单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工程项目需要按评审金额支付的,评审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能超过中标金额的80%。如评审额低于中标金额的,按评审额计算和支付剩余的尾款和质保金;如评审额高于中标金额的,按中标金额计算和支付剩余的尾款和质保金。超过评审金额支付的资金应当收回财政,不得以政府采购以外的款项冲抵多支付的资金。第九条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签订补充合同的以下条件:(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与原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且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内,按原资金管理程序重新申请、批复资金后签订。(二)追加的合同标的与原合同必须相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第十条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实行全过程录像,录像备份留档备查。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保密制度,在开标、评审前不得泄露投标供应商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根据评审专家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现场的评审纪律。(一)代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二)代理机构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对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求采购人出具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实施监督的不得超过2人。(三)对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四)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收缴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由代理机构人员统一保管。(五)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待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校对、核对。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区采购办报告。(七)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真实、合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是否对招标、谈判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进行审核。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第十七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期限内不签署合同的,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采购办说明原因。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妥善处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在全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的基础上书面答复质疑。(一)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送区采购办备案。第二十条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排斥投标人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行办法》(朝财采购〔2012〕605号)出具信用担保证明。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朝财采购〔2014〕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补充通知》(朝财采购〔2015〕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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