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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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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3日海淀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及区属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及区属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第三条区长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批准区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第四条区政府坚持集中复议审理权工作机制,发挥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体现专业性和独立性特点,提高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复议结果公信力。第五条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指导全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机构,负责制定全区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区政府普通行政复议案件。第六条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第七条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复议机构及应诉指导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复议和应诉的管理、指导、协调、统计、分析、培训等工作。第八条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联系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简易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向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复议工作情况,办理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区司法局应加强与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联系,组织联席会、案审会等会议,发挥非常任委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法律专业性作用。第十条区司法局应加强对各单位复议和应诉工作的监督,通报各单位复议和应诉工作情况,指导各单位改进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复议和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第十一条区属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为复议和应诉承办单位。第十二条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一)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应诉案件,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二)行政复议事项以外的案件,实施被复议和诉讼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复议和应诉承办单位;被复议或诉讼行为主体不属行政机关的,由有关牵头部门、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为复议、应诉承办单位。(三)因信访答复或依法行政申请答复引起、引发的案件,具体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四)被复议或诉讼行为存在信件收发争议的,信件诉求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复议、应诉承办单位。(五)被复议或诉讼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以牵头部门为案件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第十三条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存在争议或按照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区司法局按照有利工作的原则指定承办单位,被指定的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指定代理的案件,不得推诿。第十四条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案件,由区司法局统一登记编号,并及时通知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复议、应诉相关准备工作。第十五条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案件承办单位,应按照复议、应诉时限要求,向区司法局报送复议或应诉审批表、案件情况说明、答复书或答辩状、证据目录。区司法局负责向区政府报批,行政复议案件呈报分管副区长审批,行政诉讼案件呈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区司法局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第十六条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收到市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单位或部门,应于1日内交区司法局处理。第十七条承办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案件的单位,接到区司法局的通知后,应于1日内到区司法局领取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应于5日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海淀区行政复议审批表》及案件情况说明;应于7日内向区司法局提交《答复书》及证据目录;应于1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答复书及证据、依据。第十八条承办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讼案件的单位,接到区司法局的通知后,应于2日内到区司法局领取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应于7日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海淀区行政诉讼审批表》及案件情况说明;应于10日内向区司法局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目录;应于15内向法院提交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复议、应诉工作中应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培训与考评,按要求向区司法局报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复议、应诉工作中的发挥作用情况。第二十条区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并授权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代理应诉。第二十一条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可委托1至2人为代理人参加复议、应诉工作。委托代理人至少包括1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只委派外聘法律顾问律师参加复议、出庭应诉。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应依据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一般包括:提交证据、接收和送达法律文书、参加庭审、听证等。第二十三条复议、诉讼过程中,复议机关、法院作出决定、判决前,指出涉案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要求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受委托代理人应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单位应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第二十四条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除区政府受理的案件外,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第二十五条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判决的案件,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告基本案情、判决结果、工作意见、整改措施等。第二十六条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败诉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是否上诉意见。区政府决定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第二十七条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认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有误的,区政府决定申诉的,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申诉。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责的,由复议、应诉承办单位负责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向复议机关或法院反馈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法院司法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复议机关、法院反馈。第三十条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败诉案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诉讼受理费,由应诉承办单位负担。法院判决依法履行职能或行政赔偿,由应诉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第三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复议、应诉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复议、应诉工作。第三十二条各行政机关每年应制定本部门旁听法院庭审计划,组织相关人员每年旁听不得少于1次。第三十三条应诉承办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应结合本机关当年涉案情况,选择出庭应诉,每年出庭次数应不少于1次。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主动出庭应诉。第三十四条各行政机关落实规定情况纳入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依照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扣分。第三十五条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败诉案件量较多的行政机关,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单位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完成复议、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应建立复议、应诉工作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案卷。第三十八条区司法局应当按要求向市司法局报复议、应诉工作情况。区属各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向区司法局报送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第三十九条区司法局负责统计汇总全区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撰写复议、应诉工作分析报告,报请区政府予以通报。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期限均指自然日。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淀区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见海政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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