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产业园区

北京海淀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海淀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户有所居,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的管理。第二章坚持规划引领、落实户有所居第三条本区作为首都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减量发展,不再新批宅基地用地。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整建制农转居,以纳入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等方式落实户有所居。第四条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村庄规划应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第五条村民建房应符合分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建设。在规划保留村庄建房的,应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在村庄规划实施前,严格控制建房审批。在非规划保留村庄建房的,除符合条件的危险住房翻建外,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房。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六条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途径落实户有所居:(一)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二)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三)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镇、村,鼓励其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申请集中居住的,应当是无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四)通过推进城市化实施拆迁腾退,实现户有所居。第三章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第七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167平方米(0.25亩)。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或翻建。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5%,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一层平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地下室。鼓励引导村民选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第八条要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第九条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镇政府。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取得建房批复后,村民方可在宅基地上建房。第十条村民建设跨度不超过6米的平房可自行施工,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建设两层楼房或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应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施工中应做到:(一)严格执行建房批复;(二)严格执行施工图;(三)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四)遵守国家和本市、区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镇政府、村委会应加强村民建房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对村民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建成后,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质量证明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公安海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4号)规定,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第四章稳慎处理历史问题第十二条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严格控制分户。坚持公平合理,结合家庭人口等情况,以满足村民居住需求为标准,严格履行宅基地分户审批手续。具体分户条件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原村民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逐步进行整治。第十三条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第十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第五章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第十五条要本着有利于中关村科学城北区城市化、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增强村民幸福感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村民主体,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企业等作用,稳慎有序、依法依规探索村庄整体改造模式,探索实践高水平新型城镇化路径。在村庄整体改造中,镇、村要积极探索退出宅基地的利用途径,提高退出宅基地利用效率。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转让后产生的收益按照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等进行分配。第十六条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闲置住宅应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两年以上的住宅,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盘活利用工作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第十七条房屋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第十八条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第六章加强组织保障第十九条加强党建引领,建立区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各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部门间共享政策、数据、信息,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和实施路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设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村庄规划审查、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负责非规划保留村庄宅基地上危房翻建的审批;负责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对建筑风貌进行引导,违法宅基地及违法建设认定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指导,统筹做好村民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将村民建房及控违拆违相关要求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规范有序建房。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的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服务、竣工验收。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及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村民提供综合、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房屋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村委会是本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的日常服务和监督管理主体,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加强安全监管,杜绝安全隐患等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查处。第二十四条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建房的,由街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95号)的有关规定查处。第二十六条村民建房的工程和施工安全,由施工方和村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撤村建居后涉及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委会职责。第二十八条苏家坨镇、上庄镇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各自职责承担解释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海淀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