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政策文号:海行规发〔2020〕9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我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保障饮水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7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第三条各镇政府是农村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与供水单位签订责任书,要求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可结合实际,指导各村研究建立居民用水补贴机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水给予适当补贴。供水单位(各村委会或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安排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区水务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管,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行业监测以及指导全区农村供水和节约用水等工作。各镇水务管理部门作为区水务局与各供水单位的管理枢纽,负责对辖区内各供水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区水务局的行业监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持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一源一档”建设与管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村镇通报评估结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区审计局负责适时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区农经站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区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积极组织抢修。第三章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第四条各镇政府应将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来自供水主体收缴的水费(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预算补充。第六条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情况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七条区内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第八条区生态环境局及饮用水水源所在镇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立工作。第九条各镇政府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风险综合整治工作,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水源周边进行规范化管理。区水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对农村供水工程配备净化、消毒设施,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每季度一次),加强水质检验。对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供水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水源水和供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向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检验结果。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井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区级、镇级、村级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全部水质信息。第五章供水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五条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同时,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检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进行归档保管。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按协议规定供水。第十八条供水单位负责对供水干支管管网至入户水表(含)的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若涉及到水表及水表之前供水设施的改装、迁移等工作,用水户需向供水单位提交申请,由供水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工程费用。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不得损坏供水设施。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和监督。第六章供水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各镇政府及供水单位均应制定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提高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第二十二条因施工或者检修等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镇水务管理部门报告。第七章水价核定、水费征收及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农村供水水价需充分反映供水成本,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覆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水价(包括水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应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规定执行,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在0~180(含)立方米,水价定为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在181~260(含)立方米,水价定为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大于260立方米,水价定为9元/立方米)。各村存在特殊情况的,由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制度自行确定,但水价不得低于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之和。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最终将全部上缴国家,其中:(一)水资源税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见京政发〔2017〕36号)相关规定(0.2元/立方米)执行,如存在取水供非居民用水情况,应对非居民用水部分单独装表计量,并按照非居民适用税额标准(4.3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税;存在特殊行业用水的,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特种行业标准(160元/立方米)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二)污水处理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15号)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1.36元/立方米、非居民3元/立方米)执行。第二十七条用水户均需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用水户水费由供水单位派专人负责收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章考核问责第二十九条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镇政府启动问责程序:(一)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未达95%以上或收费率未达到90%以上;(二)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未全部收费或收费率未达到95%以上;(三)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未全部收费或收费率未达到95%以上;(四)2021年底前,未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装表到户、抄表到户、分户计量。第三十条水费征收工作问题由区水务局认定,主要采取暗访抽查的方式,并综合考虑各供水单位报送的信息数据以及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和通报批评等3种方式。第三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予以考核。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淀北部农村地区集中供水暂行办法》(见海政办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注: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行规发〔2021〕5号,第七条修改为“区内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http://zyk.bjhd.gov.cn/jbdt/auto10489_51767/zfwj_59273/zfwj/202107/t20210720_4474918.shtml

北京海淀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北京海淀区产业园区

北京海淀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海淀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