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2日
政策文号:海行规发〔2019〕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撑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支持重点、科学监管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海淀园管委会(区科信局)负责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分领域分别纳入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本部门预算安排。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淀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纳统的企业和机构。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改,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奖励节能先进,构建节能降耗新机制,提高节能管理能力。1.节能改造项目。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应用场景构建、自主创新节能新产品推广、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及智能微电网系统建设。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应用。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3.对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依据市级评审结果,最高给予1:1的区级配套资金,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4.节能先进奖励。重点用于奖励节能试点、循环经济试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等。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5.节能降耗新机制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能源审计、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咨询服务、节能项目评审、节能监察等工作。6.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项目。第七条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减少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作出贡献的单位。1.对产生和排放水、大气等主要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涂装、有机化学品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餐饮、汽修等三产服务业的减排支持。对于新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达到北京市最新排放标准并产生减排效益的企业(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资金补助。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减排项目。第八条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支持开展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对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开展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予以支持。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对综合改造后节能率大于10%但未达到15%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给予30元∕平方米的区级奖励资金。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第九条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疏解非首都功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引导一般性制造业及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工环节调整退出。具体支持标准按照《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第三章申报与审核第十一条项目征集: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将有关纸质材料报送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以政府公文形式申报。第十三条项目初审: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并开展初审,建立项目储备库。对有需要专家评审意见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第十四条部门联审: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支持初步方案。第十五条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廉政风险防范,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察和外部审查,提高专项资金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必须配合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见海行规发〔2014〕13号)同时废止。翻译搜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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