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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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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乡)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原则。以人为本,保护集体和个人权益。确保农民失地不失利,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坚持资金管理民主公开原则。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必须做到民主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坚持资金安全效益原则。严格管理征地补偿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方向(一)首先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二)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劳动力就业安置。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保资金,提供安置费用。可用于未转居人员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逐步接轨。可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三)被征地村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补助,年补助总额根据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和被征地前村民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补助金额由各村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查确定。(四)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农村生产性和财产性投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1.投资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积极性,探索资金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核心区建设。可投资或入股新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委托新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金融机构管理征地补偿费,有效实现保值增值。2.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物业资产。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写字楼、专业市场、宾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增加集体财产性收入。3.投资特色农业、精品农业。旅游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或具备一定农特产品资源优势的村,可投资发展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增加村集体的资源开发收入和服务经营收入。4.鼓励跨镇域、村域投资,积极探索资本与资源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实行共同发展。5.投资银行定期存单、国库券、政府债券等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五)禁止将征地补偿费按人头直接用于个人分配;禁止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村干部报酬、村公务招待费、捐赠、赞助等;禁止购买股票等高风险证券。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程序(一)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二)征地补偿费用于投资、入股或委托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认真的市场调查,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方式、投资收益以及风险提示与规避方案。(三)资金使用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并报乡镇农经站备案。(四)领用资金需提交资金领用申请表,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用款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经民主程序通过以及按审批权限经审批的使用方案复印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款项领用手续。(五)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对征地补偿费的收入、使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专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六)定期上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存情况报乡镇农经站。乡镇农经站汇总相关情况,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报区农经站。四、征地补偿费的会计核算(一)征地补偿费要专户存储、专账管理。“银行存款”科目下设“XX银行(征地补偿费)”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征地补偿费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二)建立辅助账簿,详细记录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和土地面积的变化情况。(三)严格按照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会计科目的核算。五、征地补偿费的监管(一)区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二)乡镇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对集体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管,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征地补偿费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六、其他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2月22日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海政发〔2005〕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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