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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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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中体现宗地所在区、审批年份等信息,如“京海集有(2011)第00001号”。3.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规则如下:①集用(②)第③号。其中①处填写行政区简称;②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③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土地证号应按年度大排行统一编写,五位号码,在证号中体现宗地所在区、审批年份等信息,如“京海集用(2011)第00001号”。(二)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颁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由镇政府代管。1.通知在发证前通知领证人领取证书。领证人应携带证明文件如领证人身份证明前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2.验证发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并由领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第五部分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的协调处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一、建立协调处理机制成立由区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区级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法制、法院、信访、农业、林业、国土等有关部门。二、分级协调处理(一)镇辖区内村与村之间发生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由镇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已经解决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各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送区颁证办备案。(二)村与镇之间发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跨镇行政界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以及农民集体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相关镇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区协调小组解决,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送区颁证办备案。(三)跨区县行政界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以及涉及农民集体与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保密单位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由区协调小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颁证办”)协调处理。三、重大、疑难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在协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应当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协调作用,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涉及重大、疑难权属争议案件,由区协调小组拟定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下达处理决定。经各级协调仍难以解决,且不宜立即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处理卷宗内进行明确记载。四、制定应急预案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应当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机制,妥善处理争议问题,维护地区和谐稳定。五、存档和上报在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留存相应的档案和书面证明材料,并按照有关要求,将争议协调处理情况统计上报市颁证办。第六部分其他问题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参照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用北京地方坐标系一体化地籍数据库为基础,进行调查数据处理及变更,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子库,并采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发证。附件3: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地域管辖、分级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方针,提高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区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17号令)、《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形式本预案所称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2.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产;3.聚众冲击、围堵、打砸抢烧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5.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7.其他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三)群体性突发事件分级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5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4.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工作中,评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当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四)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区政府开展对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2.维护稳定,安全处置。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3.相互配合,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分级调处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与公安、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4.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争议排查和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各有关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建立区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权属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避免矛盾激化。6.依法依规、加强争议调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积极调处本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初期。二、工作职责(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对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理跨镇、街道行政区划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区政府要求协助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赴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工作。(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三、预防预警(一)排查分析各镇、街道要对本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个案,摸清每宗土地权属的争议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二)信息报送1.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监测。2.对于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级别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必须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3.级别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4.级别为一般的,国土海淀分局要向区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5.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6.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新闻媒体公开有关内容,需要时应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引导舆论。7.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四、应急处理(一)赶赴现场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国土资源海淀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二)稳定事态应急人员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明态度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认真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稳定事态,维护土地利用现状。对借土地权属争议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法分子,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三)应急结束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应急处理报告。五、应急保障(一)人员保障国土资源海淀分局确定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备工作人员,确保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预备队伍能及时到位,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二)资金保障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应当设立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确定应急专用固定电话和其他通信工具,并有工作人员值守,保障应急预案顺利实施。六、附则(一)宣传和培训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要积极参加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种培训,将应急管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向社会宣传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有关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维权。(二)奖励与责任追究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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