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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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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海淀区公平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见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防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颁布实施,切实优化海淀区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一)建立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制度,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全面工作,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召开联席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副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接受召集人委托,主持或者参加区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二)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海淀区所有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区联席会议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响应召集人要求参加区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按照《实施细则》及区联席会议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三)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等五部门为区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除承担成员单位职责外,需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召集人、副召集人的工作部署和区联席会议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由区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分别派出一名人员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委员,对海淀区即将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情况和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争议、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审议,并形成决议。(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区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聘任和管理第三方公平竞争专家、机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审查对象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四、工作制度(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部门和程序,细化责任到人,提升单位内部审查能力。在政策措施出台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要求,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存档备查。未经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评估的政策措施,不得颁布实施。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而颁布实施政策措施,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二)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联席会议建立区级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措施,特别是拟以区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行政措施,在报请区政府审议之前,需报区联席会议进行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区联席办代表区联席会议负责区级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受理、组织评估审议、出具审查意见等相关工作。未经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三)第三方评估制度。区联席办应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海淀区重大行政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咨询、抽查检查、宣传培训等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工作,协助区联席办出具公平竞争法律论证、审核意见、评估意见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存在分歧、专业性强或者拟适用例外规定等政策措施的评估、论证,确保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海淀区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专家库由区联席办依据区联席会议相关制度筹建、运行、管理。第三方机构、专家聘用及评估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纳入预算管理。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纳入预算管理。(四)自查清理及抽查制度。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和联席会议要求,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自查清理。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的牵头制定单位负责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清理。存量政策措施自查和清理工作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保证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和限制竞争问题。区联席办每年至少牵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本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对发现的问题,区联席办要及时上报区联席会议,并向区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通报,督促政策牵头制定方整改,同时倒查其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进一步夯实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内部审查责任。(五)考核制度。区联席会议可针对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机制建设、审查成果成效、违法制度占比、限改整改回应及整改结果、投诉举报答复等方面,以适当方式进行评价。区联席办负责评价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将评价情况向联席会议汇报。区联席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要求,并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将公平竞争审查考核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评事项。(六)责任监督制度。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颁布实施政策措施的,须及时补做审查。发现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被投诉举报属实事项多、影响恶劣的,上级抽查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区联席会议要向区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的,将交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五、审查流程(一)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对拟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制定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对拟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可参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2.确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对照《实施细则》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3.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章)。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拟适用的例外规定条款,委托相应领域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平竞争评估,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参照《实施细则》第五章)。4.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5.汇总内部审查情况,形成明确的书面内部审查结论存档备查。(二)区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拟以区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在报请区政府审议前要开展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涉重大复杂的提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联席办。具体参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1.由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牵头开展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汇总形成书面内部审查结论。2.填写《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表》,向区联席办提出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同时提交内部审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及说明。3.区联席办组织区级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机构开展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区联席办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以区联席办名义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4.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将区联席办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与报审材料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5.如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对区联席办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或上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存有异议的,可书面提请区联席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委员联合审议,出具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如对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政策措施制定单位提请对应的市级机关决定。(三)会审流程对多个单位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如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多部门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可以书面提请区联席会议协调。区联席办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及区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报请公平竞争审查委员联合审议或者邀请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审查人员,以专题会的形式共同研讨。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提请对应的市级机关决定。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应清尽清。(二)加强制度建设。区联席会议各主要成员单位要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全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带头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主动健全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区联席办结合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探索利用海淀城市市场监管大脑及企航服务平台,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过程电子化,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效能。(三)强化问题整改。各相关单位对于核查结果、举报要及时处理和回应;对于在市级或区级组织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实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书面函复的,需按照要求及时函复上级抽查机关或者同级抽查单位。对举报反映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积极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依法、依规答复当事人,确需整改的坚决整改。(四)深化难题破解。区联席办应结合政策措施抽查及日常工作,及时梳理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组织区级第三方专家、机构进行论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区联席会议;结合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提高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能力。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自身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和改进,提升自身公平竞争审查能力。七、附则区联席办在本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制度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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