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第三条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资源集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示范基地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基本原则。示范基地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复评评审、创业带动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创业政策宣传讲解等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和经营。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应为海淀区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上。(二)孵化功能完善。示范基地在海淀区辖区内拥有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服务团队,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三)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团队)更新率不低于15%。(四)示范效应突出。具备承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项目的能力,在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行业交流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第六条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二)核实。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三)公示。审查通过后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四)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并及时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季度运营情况。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第八条复评。示范基地复评工作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评估方案,综合运用专家评审、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报告,并公布复评结果。第九条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三)复评未达标或自动放弃称号。(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撤销“海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孵化基地,5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和市级示范基地认定。第十条申报示范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信息变更说明。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评选,依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和海淀区工作实际开展(具体评选时间以通知为准)。被认定为海淀区示范基地的,推荐至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三条示范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资金奖补。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项目的相关研发、市场拓展、人员培训、创业创新服务和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二)承接公共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可承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开展的创业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三)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