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农林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现就规划保留村庄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在规划保留村庄,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条件的村民,应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二)村委会审核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方案,对修改后的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议、公开公示、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流程,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三)镇人民政府审批1.到场核实。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存档。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人民政府留存。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场核实,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意见、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的工作流程。4.到场钉桩放线。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后,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委会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宅基地,确定新建房屋的位置和基底高度。二、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以户为单位进行,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二)村委会审核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相应位置注明。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议、公开公示、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流程,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三)镇人民政府审批1.到场核实。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存档。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人民政府留存。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场核实,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意见、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的工作流程。(四)镇人民政府验收1.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的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房屋。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存档。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场验收和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的工作流程,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三、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一)明确审查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及建房的村民是否符合《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以及是否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等进行重点审查。(二)创新审批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制,为村民提供综合、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建房审批数字化管理。(三)加强档案和审批结果备案管理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村民在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均应及时归档留存,实行“一户一档”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结果,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结果备案表》(附件8),按季度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备案;每半年对村民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附件9),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区住建委。四、加强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一)依法规范“一户多宅”建房审批对于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二)易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凡是经过批准进行易地建房的村民,应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委会。镇、村要探索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三)强化建房过程管理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镇人民政府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四)依法处置违法建设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建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