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林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农林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政府,玉渊潭经济合作社: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经第34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区自2002年6月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通过逐年积累工作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初步摸索出了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改革思路和方式,此项工作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为了加快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各乡镇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给农村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本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在遵循改革的一般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着力分析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包括户籍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方面,从而使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综合推进农村的全面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二)区、乡(镇)两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改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对改革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革工作,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有关重要资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抽调熟悉政策、思路清晰、责任感强的人员组成改革工作组,推动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指导各改制单位根据现实情况、工作基础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照顾多方利益,维护改革的公平与公正,保证农村的和谐与稳定。二、明确思路,加快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一)南部基本完成集体资产处置的乡(含玉渊潭经济合作社,下同)、村率先探索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南部乡、村,要加快推进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争取尽快完成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早日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维护集体资产安全,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要逐步剥离基本完成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公共管理服务和公益建设职能,使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顺利完成组织结构变革,向市场主体的方向发展。2.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组织内部基础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二)南部其他乡(镇)、村要加快改革进度南部其他乡(镇)、村要继续依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2〕66号)和《关于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海政发〔2005〕32号)等文件,遵循北京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的基本精神,借鉴东升乡和玉渊潭经济合作社推进改革的思路和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工作。未启动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乡(镇)、村要尽早启动;未完成集体资产处置的乡(镇)、村要按照既定方案加快推进;同时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难度,解决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三)北部有关镇、村(队)要积极推进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北部城市化进程较快、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镇、村(队)要依据京农发〔2004〕28号文件和海政发〔2002〕6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因地制宜确定改革方案。具体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征地面积较大和整建制撤制农转居的村(队),应尽早组织得力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改革进程。三、稳步推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一)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尽快按有关程序界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原则上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本村落户的农户及其衍生农业人口、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缴纳入社投资后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者、转非留用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等可以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界定标准要列入改革总体方案,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权利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后,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权利。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成员,先转居与后转居在整体获益上应趋于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居时应依法将土地承包权交回集体,或者终止确利权利,转居后仍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份额,包括: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和征地补偿款等。尚未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的转居成员仍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的转居成员不再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转居成员本人意愿,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转居成员应当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或者将其转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分期偿还。转居成员同意兑付现金或者签署还款协议,视同其主动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未转居成员,可以使用集体资金(包括征地补偿款)为其参加区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待其农转居时与转居政策并轨。未转居成员享有的养老、医疗等待遇与转居成员相比差异较大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一定的集体资金进行适当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指导意见所确定的相关具体规定要列入改革总体方案,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各改制单位在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前要优先解决好所有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社会问题,或者留足相关经费。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各乡(镇)、村要认真收集整理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时期以来的老股金入社情况、人员调入转出情况、劳动力劳龄及分配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为进行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打好基础。要注意对改革总体方案、清产核资报告、资产处置及股权设置方案等改制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改革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