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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北部各镇政府:经2010年9月21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促进北部地区规划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确权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精神,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落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核心区建设的新形势,北部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应当统一实行确权确利;已经确权确地或出租的土地,要严格控制新生违法建设和地上附着物,并根据开发建设时序安排要求,积极完成土地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先行启动区内的农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管理,不再发包或出租。鼓励和支持通过实行确权确利方式,推进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推广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目前分散经营的,以及需要进行确权确地的,应当向基本农田、长久性园地集中。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应和土地确权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实现农户之间受益水平的相对均衡。进一步完善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提高农田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补贴标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推进北部地区规划顺利实施。二、规范确权程序各镇应当根据北部地区规划调整完善全镇农用地确权方案。各村在镇政府指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制定农用地确权方案并组织实施。基本要求:一是民主产生以村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确权领导小组,组建代表性广泛、执行得力的工作机构;二是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确权方案,报镇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三是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应的村级组织会议,讨论通过确权方案,形成书面决议;四是公开确权方案和组织实施规程;五是要与农户签订确权合同。三、加强合同管理农用地合同主要分为三类管理:确权确地类合同,确权确利类合同,租赁类合同。对于已签订的合同要进行分类梳理;今后新签订的合同要完善和统一文本格式。各类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在镇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镇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合同统一编号,填写底册,妥善保管。已确权确地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按照原合同剩余年限改签确权确利合同;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要求经营农用地的,可在享受确权收益的基础上,签订农用地租赁合同。新订立租赁合同要严格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履行与确权程序相同的民主程序;二是土地租赁期限应与本村正在执行的确权合同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三是合同中要载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转租限制、地上附着物管理等条款,确保合同到期时顺利收回土地;四是土地位置和面积准确;五是租赁价格市场化,支付方式明确,增长机制科学;六是遇有规划用地性质变化、土地征占等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及地上附着物归属约定明确;七是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应当事先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报镇政府审批和备案。四、落实确权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与农户签订的确权确利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确权确利收益,千方百计保证确权确利收益来源。集体农用地统一经营所得利润、出租所得租金,要单独核算,全部纳入确权确利收益;区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建立后,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区政府按照流转面积给予的流转补贴,可以作为确权确利收益;本轮农用地确权实施后,因征占土地导致农用地和确权确利资金减少的,可以参照农用地收益水平,报经镇政府批准,从征占地补偿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农户确权确利收益。农户将承包、租赁土地对外流转和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均不应当享受区、镇、村的政策性补贴。农户自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超出确权合同期限的,由该农户自行承担违规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确权合同到期时依法收回土地,对不能按时交回土地的农户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确权确地的农户不应当享有确权确利收益及与镇、村集体经济有关的福利政策和就业政策。五、解决突出问题(一)妥善处理合同到期时地上附着物归属及补偿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到期的土地。收回时土地上的果树林木、温室大棚等附着物的归属,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不完善,地上附着物能够移植、拆除的,应要求承包方或承租方限期腾退;对于合法合规正常生产形成的地上附着物,要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协商结果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协商不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由镇或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当事人对专家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二)认真清理对外“承包”、租赁中的“问题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清理以往对外签订的“承包”或租赁合同,积极与对方协商纠正原合同约定中存在的四至不详、面积不准、租金过低、租期过长等明显损害集体利益的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除或修订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集体利益。今后,区、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造成“问题合同”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在待遇、福利政策中制定相应的问责措施,力戒重复出现问题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事关北部地区规划能否顺利落实和实施。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北部地区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部署的总要求,加强对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各镇要认真学习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梳理土地确权以来面临的矛盾,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方案,督促各村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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