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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关于北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界定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随着北部地区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土地资源正在加快转变为新型价值形态的集体资产,农民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清晰产权的要求日益迫切,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是当务之急。为此,特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北部地区实际情况,切实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二、基本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坚持以下原则:1、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都应当严格执行。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应全程公开,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者应全员覆盖,对不同群体成员应一视同仁。3、坚持尊重历史、求是创新。尊重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的历史,以理清资产源头为出发点,以实现归属合理为落脚点,妥善处理不同情况,努力实现“多赢”局面。三、工作程序成立村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界定工作:1、人员登记:划定人员登记范围,制定人员登记方案,分类进行登记和统计。2、人员界定:在全面统计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界定。一时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请示。3、三榜定案:对经过界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三榜定案。人员结构相对单一、争议较小的,经镇主管部门监督核实,可适当简化有关程序。4、成立或完善组织机构:在身份界定基础上,组建成员代表大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最高决策机构;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成员构成基本一致,报经镇政府批准,可在村民代表大会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四、人员界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户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因素,凡充分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人员应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有历史关系,对集体经济做出过贡献,同时未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国家政策的人员,应给予合理补偿。(一)下列人员应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农业人口,即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本村落户的农户及其衍生农业人口,不含空挂户。2、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迁入的政策性移民。3、在户口迁出村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迁入现户口所在村后参加了集体生产劳动,或按照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的人员。4、已转为小城镇户口、没有充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未办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人员。5、户口迁出本村时已合法取得、现在仍然持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口人员。6、已办理农转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7、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确权后、未曾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随征地农转非人员。8、1997年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改革以后考学(2000年“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确立以后毕业),毕业后未能实现稳定就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二)对下列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偿: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做出过贡献,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三)下列人员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参加过集体劳动的插队知青、驻村干部。2、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通过农转非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3、参加过集体劳动、户口迁出本市的。4、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亡故的。五、其他(一)违规事项处理办法由于个人提供信息不详或弄虚作假,致使错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经核实,即取消成员身份资格、收回权益,并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家庭成员追究连带经济责任。(二)特殊事宜处理办法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界定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由镇政府出具界定意见,报区主管部门审核。(三)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只适用于北部地区尚未进行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集体经济组织。北部地区是指西北旺镇、温泉镇、苏家坨镇和上庄镇的辖区范围。如果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将来作出调整或者进一步明确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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