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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以下简称“家庭床位”)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在《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管理细则》(海社委发〔2022〕24号)(以下简称《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是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从海淀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并在区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中,通过自愿申请的形式,经所属街镇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后产生的服务机构。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三条信息管理。采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家庭床位服务进行全流程记录和监管。第四条服务规划。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细则》中服务内容,结合老年人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规划,与老年人签订《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合同》。第五条服务实施。根据《细则》要求,按照服务规划和服务合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居家生活照料服务。第六条服务跟踪。对服务情况随时跟踪,听取服务建议,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第三章服务机构准入第七条服务机构条件。(一)运营服务商条件: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单位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二)服务机构条件:应是在海淀区范围内依法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2.应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且保险范围与服务对象范围相一致。3.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4.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的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5.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24小时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已制定24小时服务响应制度、安装能24小时接收老年人求助或服务需求信息的“一键呼”居家设备、有24小时值班人员等)6.应贯彻执行海淀区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公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服务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不良信息记录。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请及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1.《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2.提供法人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3.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提供可证明已备案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无医疗资质的机构,应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4.有餐饮资质的机构,应提供《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与餐饮公司合作的机构,应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6.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附件2)。7.《XXX服务机构开展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实施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3)。8.各项相关制度(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培训管理等制度)。变更。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的,应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中所有涉及变更材料。(二)街镇审核。养老服务机构将申请或变更材料交到属地街镇,街镇相关科室对提交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三)区民政局确认。街镇将审核后的申请或变更材料递交到区民政局养老工作科,经区民政局确认后,纳入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机构台账,可开展家庭床位服务工作。第四章服务机构工作要求第九条服务监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应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监管分为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日常监管由区民政局、街镇、社区(村)组成服务监管网络,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以及抽查工作;街镇主要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的统筹调配和服务质量监管;社区主要负责政策宣传、服务对象信息确认及服务资源的对接及本社区服务监管。每月由各街镇报送辖区内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统计及月报表,区民政局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公示一次满意度调查情况表。专项监管由市、区、街镇等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政策落实、项目绩效、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管工作。第十条规章制度。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方案(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培训管理等制度。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海淀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服务机构所属运营商应对机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详细记录家庭床位服务费收取、补贴资金的收入、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对于老年人自费金额的缴纳和服务人员工资或劳务费的发放凭证应明细到个人,便于监管部门不定期查账。第十二条人员管理。(一)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人员来源分为:机构自聘人员(由服务机构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工作人员)、老年人保姆(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一致,聘用老年人保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老年人亲属(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一致,聘用老年人的子女或亲属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三)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来源为老年人亲属的服务人员不得超过65周岁。(四)服务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市、区民政局要求的业务培训;各服务机构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培训,并留存培训档案。未培训过的服务人员不允许上岗开展服务。(五)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及“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中按要求正确录入工作人员信息,及时删除已离职人员信息。第十三条操作要求。(一)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进行服务规划、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按照合同提供护理服务。(二)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上做好全流程记录,实际服务地点、时间、内容、时长、提供服务人员等均应与系统录入一致。(三)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床位信息应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中按要求录入。第十四条服务区域管理。服务机构可提供服务的区域原则上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服务对象有特殊要求的,应经服务对象居住地所属街镇审核确认。第五章服务机构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街镇有权不确认该行为涉及床位核查期间的补贴资金,责令服务机构限期整改。(一)“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中服务对象信息录入(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信息等)不准确,未及时变更的。(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合同》不规范;服务对象对合同不知晓;未将服务合同上传系统的。(三)服务对象对服务规划不知晓、未签字确认的。(四)实际服务人员与系统中服务人员不一致、服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合同过期的。(五)当月发生1起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服务机构违规行为,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六)不按规定参加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七)重度失能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应录未录的。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街镇有权不确认该机构当月全部补贴资金,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一)未公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政策、服务项目及价格的。(二)违规收费,包括不按《海淀区家庭床位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附件4)要求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服务项目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等。(三)当月发生2起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服务机构违规行为,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同人同诉视为1起)。(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含监督检查部门聘请的第三方监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家庭床位收支账目记录混乱,造成监管部门查账困难的。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街镇有权不确认该机构当月全部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予以通报,停止其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资格。(一)第2次出现第十六条中违规行为的或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二)伪造服务记录,提供虚假服务,套取补贴资金的。(三)连续6个月未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第十八条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服务机构存在《管理办法》中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的,停止机构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工作。第六章服务机构退出第十九条服务机构运营方申请退出的,应先向所属街镇提出申请,做好服务对象服务转移工作,报区民政局移出服务机构台账。第二十条服务机构因违规停止服务的,街镇应督促机构做好服务对象服务转移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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