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 政策文号:海民发〔2018〕2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社会组织利益和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第三条在海淀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四条社会组织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第五条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六)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包括在网上)开展募捐活动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第七条社会组织按照所报告重大事项的分类,分别填写重大事件、重要活动报告表,在组织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可登录海淀民政信息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第八条社会组织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社会组织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组织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年检考评的参考依据之一,并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挂钩。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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