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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地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本细则所涉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区政府或街镇办、登记为事业法人的养老机构。本细则规定的入住程序适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养老机构有能力接收其他老年人的,入住程序由各养老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自行确定。第三条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第二章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第四条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第五条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由区民政部门和卫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认定,统筹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第六条调整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围,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后执行。第三章入住程序第七条申请。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一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体检报告、区民政部门或计生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计生特服相关证件等材料。第八条受理。街道(乡镇)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初审合格后,街道(乡镇)将申请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确认为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高龄老年申请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直接受理申请。其他保障对象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因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机构评估的,可安排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第九条公示。评估机构对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将评估结果通报给民政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民政部门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在区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十条复核。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对审核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由民政部门或与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入住。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入住、统筹安排、协作服务、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考虑申请入住意愿,统筹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自行选择入住其他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符合《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号)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养老机构床位空余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入住。第十二条轮候。选择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而不接受调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当所选择机构床位满员后需轮候,待有床位空余时,由民政部门按照申请时间顺序通知入住。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评估申请;申请人保障身份变动或轮候超过一年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由保障对象转变为非保障对象的,或申请人户籍迁出本区的,取消按照本政策入住本区公办养老机构资格。第四章审核及评估内容第十三条一般情况审核。依据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确定申请人年龄、户籍地等基本情况。第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审核。申请人应提交一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报告,并同时申明无不适宜入住养老机构的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需住院治疗的急性疾病,并与养老机构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残疾人应提交残情等级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评估对象类别审核。依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确定其保障对象类别。认定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依据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特困、农村五保、低保、低收入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确定。家庭成员状况(含子女及其法定赡养人情况)。依据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孤寡老年人证明,卫生计生部门、残联等核发的证件或相关材料确定。第十六条自理能力评估。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DB11/T305),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分为完全自理能力、部分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三个级别,其中部分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确认为失能。第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后,尚有空余床位的,可接收本区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第五章评估机构第十八条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自理能力评估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具备评估资质,依据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评估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达到相应标准,配备能够满足评估需求的专职评估人员,且具有相应的评估工作经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进行评估,其基本情况统一报送区民政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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