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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淀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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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乡)、街道(地区)民政科及相关单位:现将《海淀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海淀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简称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第三条符合本办法享受医疗减免待遇的优抚对象,经区民政局核实后发给由北京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第四条享受医疗减免待遇的优抚对象到海淀区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减免:(一)孤老优抚对象、95周岁及以上优抚对象、带精神病退役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和在乡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全部减免。(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减免95%。(三)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基本医疗费减免85%。(四)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减免60%。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费用在一个年度累计报销最高数额为15万元,其中门诊报销最高数额为4万元(均不含个人负担部分)。享受100%医疗费用报销的优抚对象不受最高数额限制。第七条优抚对象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家区属医疗机构定点就诊。其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范围及标准以外的医疗费支出,由个人全额负担。第八条优抚对象先期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册》或者《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手册》进行门诊或住院就医,医疗结算后,可凭结算单和《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由区民政局按照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的标准再次进行医疗费用报销。第九条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经费,由区民政局根据上年优抚对象实际减免情况,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管。第十条区民政局负责对各定点区属医疗机构的医疗减免情况进行审核,按时下拨医疗减免经费,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第十一条各区属医疗机构应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相关办法,为优抚对象看病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并及时审核医疗费用,按季度向区民政局报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情况,按时进行医疗减免数据库的维护。第十二条街道、乡(镇)民政科负责属地优抚对象医疗日常管理,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对病故、转出、取消医疗减免资格的人员及时收回《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并上交民政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9日海淀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海淀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海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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