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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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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610号),以及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补充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10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淀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海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已经于2016年11月7日第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2016年11月15日海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610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补充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1062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海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依据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标准,经北京市教委核准明确为“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二、执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三、发放标准根据乡村学校专任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为参照进行分配:在乡村学校任教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1400元/月/人;满5年不满10年的,标准为1600元/月/人;满10年不满15年的,标准为1800元/月/人;满15年不满20年的,标准为2000元/月/人;满20年不满25年的,标准为2200元/月/人;满25年及以上的,标准为2500元/月/人。乡村学校教师在见习期内的,发放标准为1000元/月/人。四、其他事宜(一)在绩效工资中核定享受“边远农村地区补贴”的单位和人员范围不变、标准不变,继续实施。(二)区教委所属其他农村学校(以绩效工资中核定享受“边远农村地区补贴”单位范围为准)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纳入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范围。(三)城区优秀教师到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学校交流支教的,交流期间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其中跨校兼课的,本学年度兼课课时数平均不得少于4课时/周)。交流期间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1400元/月/人,待完成交流支教任务后,一次性发放。(四)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交流轮岗的,交流期间继续按原标准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交流期间可连续计算为在乡村学校任教年限。(五)凡在区教委所属其他农村学校(以绩效工资中核定享受“边远农村地区补贴”单位范围为准)任教的年限,均可合并计算为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六)以上学校的专任教师调出至不享受“边远农村地区补贴”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单位的,以行政工资关系为准,从停薪当月起停止发放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七)新增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统一管理,在工资统发系统中发放,调整目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结构,增加“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科目。五、资金渠道(一)依据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标准,明确为“乡村”和“镇区”的学校,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二)其他参照执行单位以及交流支教教师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属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保障。翻译搜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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