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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海淀区预算监督办法》(海常发2003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涉及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有关支出项目。公用经费涉及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的有关支出项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二)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使用、综合安排。(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第六条定额标准的内容包括定员和定额定员是指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核定的人员配备标准。定额是指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政策、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区级财力状况,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确定的预算标准。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一)以政策为依据,以公平补助为前提,兼顾单位的职能、性质和实际支出水平。(二)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三)制定定额标准规范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四)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反对浪费,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勤俭办事。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一)根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特点,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二)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三)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区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四)人员经费各定额项目的单项支出标准,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据实核定。人员经费定额项目,涉及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工资福利支出”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下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五)公用经费各定额项目的单项支出标准,根据行政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成若干类型,在核准各类型单位工作量、占用资源情况和相关历史数据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核定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公用经费定额项目,涉及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办公费、水费、电费、电话通讯费、机关办公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房屋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宣传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下的办公设备购置费。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批准第九条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基础信息、有关财政财务政策标准及预算定额标准由部门预算编制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人事财务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海财预200594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本部门所属单位基础信息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时点由部门预算编制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基本支出预算。部分没有实行定额标准预算管理的单位或者基本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编制。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核实本部门所属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并依据政策标准和定额标准组织编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与项目支出预算汇总形成单位部门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依法批复执行。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指标,其中纳入财政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预算指标年初不下达至预算单位。第十四条在预算执行年度中,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需求,批准下达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拨款);属于纳入财政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事局汇总提供的全区财政工资统发数据将个人工资部分直接拨付个人工资帐户。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将公用经费调剂作为无政策依据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将项目支出经费调剂作为基本支出使用。非政策性因素导致基本支出预算不足的,区财政局一律不予追加。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部门预算改革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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