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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海淀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区属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综﹝2017﹞2059号)精神,结合海淀区事业单位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分类施策。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二是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刚性要求,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配合,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四是坚持稳步推进。积极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实事求是,突出实效,稳步推进。(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二、分类定位(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被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作为承接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确定的分类,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现行海淀区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被认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现行海淀区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被认定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是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四)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现行海淀区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被认定为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是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五)未分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未分类的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原来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相关工作,待确定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三、主要措施(一)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1.2018年,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且已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支出,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2.2019年,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已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将财政拨款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但暂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后,由财政拨款转为政府购买服务。3.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项目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二)建立经费管理与人员编制的协调机制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坚决防止既出钱养人又花钱买服务的情况发生,严格控制编制内新增人员。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服务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能通过社会力量提供的,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不再增设事业单位或增加事业编制。(三)规范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职能定位,研究制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其中对现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改扩建、装修等建设工程及融资行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应买尽买。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暂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又确有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四)强化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规划的衔接,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应当确认涉及的服务支出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采购流程。(五)规范收支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七)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在确定购买内容和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八)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大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力度,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九)做好信息公开各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继续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和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机构编制、发改、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对社会各界舆论引导,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政策培训力度,及时向事业单位讲解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要加强工作沟通,积极引导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和配合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三)加强调查研究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服务和领导。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对改革的建议,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研究分析改革推进过程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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