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中共海淀区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中共海淀区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和北京市《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通知》(京办发200421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直接拨付到工资统发代理银行,由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将职工工资划入个人工资账户,个人通过工资卡形式领取工资的管理方法。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民政部门核定人员及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个人,及时足额发放”的管理原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是:纳入规范公务员收入管理范围的参照、按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法院、检察院、地税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安全分局、街道办事处在编正式人员(包含2001年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定向培训人员)和已正式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其他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正式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以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执行国家、市、区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第六条财政统一代扣项目为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款项,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第三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民政局、主管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是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及工资,建立人员及工资数据库。组织部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向人事局提供有关工资待遇方面的政策;负责审核确认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以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负责将审核完成的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报送人事局。老干部局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向人事局提供有关工资待遇方面的政策;负责审核确认离休人员和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以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负责将审核完成的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报送人事局。人事局职责是:负责工资统发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工资待遇方面政策的解释、维护工作(其中地方离退休人员政策由民政局负责),并将政策变动信息及时通知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按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及以下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以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负责将各部门审核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后报送财政局。民政局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提供地方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负责审核确认地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以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负责将审核完成的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报送财政局。主管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职责是:负责审核确认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以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垂直管理单位(地税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安全分局)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的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以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负责将审核完成的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报送人事局。第八条财政局职责是:负责接收人事局、民政局汇总确认的人事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按照审核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和预算科目的审核;负责生成全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将资金拨付至统发代理银行;负责与统发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第九条各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变动信息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按照人员及工资审核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人事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的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去世人员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人员工资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统发人员及工资信息资料等工作;单位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代管地方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负责代管地方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财务信息的维护工作,负责向本单位人员提供工资条,负责本单位工资数据的账务处理工作。第十条统发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提供的工资信息和资金划款情况,将统发工资按时足额划入个人工资帐户,同时按照要求将工资统发信息送至各单位和财政局。第四章发放程序第十一条工资统发原则每月发放一次,人员工资将于每月4日前入卡。以下条款中规定的统发工资上报、审核、拨付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及跨年度时,各环节须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单位人事部门于每月28日起对本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进行维护(其中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财政专网进行数据维护),并于每月10日前提交审核部门,到期未提交的,系统自动确认为上月人员及工资数据。第十三条审核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规定审核各单位上报的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审核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不包括民政局)将审核完成的数据汇总提交人事局,到期未提交的,系统自动确认为上月人员及工资数据。第十四条人事局、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区数据分别进行汇总,于每月15日前(民政局于每月20日前)将数据提交财政局。第十五条财政局接收数据后,单位财务部门通过财政专网于每月15日起复核本单位应发工资数据,并维护代扣款项等财务数据,于每月22日前提交财政局。第十六条财政局于每月27日生成全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并于每月27日至月末启动内部拨款程序,将工资应发金额拨付统发代理银行。第十七条如遇姓名和卡号不符的情况,财政局通知单位财务部门通过财政专网的工资统发系统接收统发代理银行未发放成功信息,单位财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修改完毕,以保证统发工作按时完成。第十八条统发代理银行每月根据财政局提供的统发工资清单应发金额与实拨资金核对正确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实发金额,分别划转到个人工资账户,将代扣款项金额拨付各单位往来款帐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清单和入帐通知书。第十九条各单位通过往来款帐户将代扣款项上缴或划转,并根据统发代理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入帐通知书等,按照有关会计核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本单位工资条。第五章单位与人员变更第二十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新增、合并、分立、撤消等变更情况,由最终管理单位持批准变更的正式文件,及时到人事局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变更情况由人事局于每月10日前通知财政局,以便财政局做好接收数据准备。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由民政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当月规定日期前汇总报送审核部门审核;人事局、民政局在当月规定日期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及时向统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第二十二条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月按在职人员发放工资,退休次月按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费。第二十三条离退休人员去世,单位要及时维护人员基本信息、填报抚恤金和丧葬费,抵扣多发的离退休费;若不足抵扣的,由单位负责追回资金,并向审核部门报送书面说明,审核部门负责汇总后统一报送财政局,财政局从单位次年公用经费中抵减。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机构、人员、工资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工资管理,要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标准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是工资统发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单位内部应制定有关工资统发管理制度,要建立工资统发岗位责任制和内部信息交换制度;单位人事、民政、财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自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及变动信息,接受审核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报信息不实,或不按时上报变动信息的,审核部门要责令单位立即纠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核减该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及拨款。第二十六条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民政局、主管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财政局要按各自职责,健全审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设专人负责工资数据的接收、维护、审核和传输;要保证统一发放工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可在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开设“财政工资统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资金。第二十八条统发代理银行要按照财政局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对于未履行合同的银行,财政局应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直至终止其代理统发业务。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遇国家、市、区统一调整工资政策,由人事局负责通知单位,从规定日期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并进行补发工作。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涉及出台调整离退休费政策,需要补发离退休费、抚恤金的,由单位用现金支付个人,每年11月底前由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部门批准后,财政局负责办理追加预算拨款。第三十条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统发代理银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财政局备案。发生人员调转时,若原工资卡开户行属于统发代理银行,原工资卡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工资卡必须更换。第三十一条过节补助、取暖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离退休费、督察考核奖等一次性工资项目的发放时间为:过节补助在一月、五月、十月及春节当月发放;取暖补贴在十一月发放;加发离退休费在一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督察考核奖在二月发放。第三十二条个人到银行修改姓名或卡号,应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以免影响工资发放工作。如因个人或单位原因造成姓名或卡号有误未能及时修改的,工资将推迟到下月发放。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