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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淀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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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高海淀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街道(镇)级和社区(村)级文化活动中心。第三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第四条街道(镇)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综合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文化宣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综合文化服务。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第六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财政民生保障预算,提供文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含图书报刊和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人员薪酬、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基本经费保障。第七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街道(镇)、社区(村)文化服务保障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第八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区群众(含外来务工人员)。第九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向群众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看书、看报、看电影、看电视、看政府信息公开,听广播,上互联网,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各街道(镇)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增加相关服务项目,提供多样化的基本文化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一条读书看报,免费借阅。各街道(镇)及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应免费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街道(镇)图书馆纸质图书藏书量不少于2万册,报刊不少于50种。社区(村)图书室藏书量不低于3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应至少提供五类报纸(党报类、三农类、科普类、文化生活类、健康文摘类),每天更新不少于2份报纸。第十二条广播影视,免费收听。广播电视“村村通”覆盖率100%,实现城乡应急广播体系全覆盖,农村广播“村村响”。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为农村群众每村每月免费放映1场电影,合理调整放映结构,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2年内)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本区域中小学生每学期免费提供观看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第十三条免费参加文体活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指导推动群众文体活动常态化开展。街道(镇)文化活动中心每年开展各类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60次,举办公益培训不少于35次;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每年开展的各类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第十四条观看公益演出。每年为每个街道(镇)免费演出文艺节目不少于5场,每个社区(村)每年观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第十五条免费上网,享有数字资源。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文化馆、数字图书馆等资源服务;街道(镇)及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免费提供无线WiFi服务;文化共享工程应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提供免费上网服务,通过网络电视、有线(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等实现综合入户率达到50%。第十六条特殊群体服务。应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特别帮助,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每年应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监督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位未成年人每天累计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单次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第十七条建立图书、文化辅导培训和公益演出服务资源配送长效机制,使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根据群众需求,及时新增、调配、流转图书馆(站)资源,提高使用效能。街道(镇)图书馆为社区(村)图书室每年新增、调配、流转配送图书比例不低于总藏书量的30%,流转配送周期每半年不少于1次,鼓励加快图书资源的流通。开展辅导培训和公益演出应根据群众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第十八条街道(镇)图书馆和社区(村)图书室应加入全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图书资源服务,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第十九条对于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的个性化需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收取成本费用或低收费。成本费应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价确定(不包含人工费和水、电等间接性成本)。低收费标准须经群众听证会和物价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区文化委备案。第二十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文化服务项目和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不得干扰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第二十一条应设立和公布咨询电话,及时解答询问。第二十二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存包、开水、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第三章服务时间第二十三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56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并做到节假日开放。可根据冬季、夏季时间特点和群众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开放时间段。第二十四条对于需求强烈的设施空间,应按照机会均等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长期独占。第二十五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接受群众监督,如有无故闭馆,群众可向设施所在街道(镇)或区文化委反映。第四章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每个街道(镇)需配备文化组织员不少于3名,每个社区(村)需配备文化组织员不少于1名。第二十七条文化组织员的选聘参照《海淀区基层文化组织员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区文化委(含下属的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及各街镇应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定期对基层文化组织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文化组织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聘用的必要依据。第二十九条文化组织员由各街道(镇)组织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年中测评,每一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区文化委另行制定)。如有一次考核不合格,自不合格之日起协议自然终止,停发岗位薪酬,由各街道(镇)重新组织选聘工作。各街道(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第三十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不得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二)负责全面管理,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工作人员和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营;整合辖区资源,优化服务项目结构,建立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送制度。(三)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做好群众文化需求调查、季度数据统计报送和信息公开工作。(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月度安排。(五)指导监督工作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抓好绩效考核。(六)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文化帮扶工作。(七)做好应急预防和安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一条文化组织员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民开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二)负责时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各类宣传媒介。(三)负责图书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四)负责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五)负责数字电影的放映以及放映厅的日常管理。(六)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七)负责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文化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活动开展。(八)负责各类文化活动与服务数据的统计和上报。(九)各街道(镇)、社区(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文化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加强业余文艺骨干队伍建设,每个街道(镇)不少于5支业余文艺团队,每个社区(村)不少于3支业余文艺团队。第三十三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鼓励引导文化志愿者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文化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二)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三)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四)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五)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七)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八)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九)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十)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标明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第三十五条准时上岗,不得无故缺岗。第三十六条微笑服务,有问有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第五章服务设备第三十七条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应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棋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设备、电子阅览设备、电脑、电话、图书报刊、书架、桌椅、公益电影放映设备、打印机、复印机、视频音频播录制作等文化设备,以及设施必备的冷暖、除湿、恒温、安全保障等所需设备。街道(镇)文化活动中心除上述设备外,还应配备满足户外演出的专业灯光音响演出设备。根据实际需要,文化设备应更新、调换或升级。第三十八条街道(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设备,指导督促辖区内各社区(村)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维护、更新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并报区文化委备案。第三十九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第六章设施环境第四十条根据《海淀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确定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功能和规模。第四十一条应在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标识和开放时间,并在设施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设置引导标识,为群众提供路径指引。第四十二条应设立无障碍通道,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需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增设。残疾人活动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安排专人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第四十三条室内外环境布置,应突出功能需求,兼顾地域特色,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第四十四条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根据情况需要,还应不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第四十五条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求。室内服务区域,温度适宜。第四十六条室内一层门厅处张贴各楼层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收费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含价格构成)、服务考核目标、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群众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第四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和安保措施。确保消防设施良好、通道畅通、标识清晰完整。有条件的文化服务机构,可组织周边居民进行消防和应急演练。第四十八条各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应张贴服务信息,及时更换。应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使用方法和联系电话,定期检修。第四十九条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和标识。第五十条任何人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第七章运营保障第五十一条区文化委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保障工作。街道(镇)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第五十二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应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年度预算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强全面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营保障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包括服装道具和乐器等)、文化活动经费、培训费以及提供与公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区文化委会同区财政局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营保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五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职能需求,足额保障人员经费、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和设施运营经费,配齐文化组织员。第五十四条区文化委下属的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应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送机制,整合各类文化资源,定期把优质资源和服务输送到街道(镇),延伸至社区(村),及时更换流转,丰富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第五十五条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服务供给多元化。第五十六条鼓励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社会化和规范化。区文化委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管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第五十七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根据群众意见,责成受委托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应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在解除委托期间,应保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营。第八章激励监督第五十八条区文化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制定考核细则,给予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一定奖励。街道(镇)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激发文化组织员的服务热情和责任意识。第五十九条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公开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投诉及反映的问题应高度重视,按照信访规定及时回复。第六十条将本规范落实情况纳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第六十一条凡未按本规范执行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范由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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