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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 北京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海淀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群众文艺团队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文化需求,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自发组织、自我管理、自娱自乐、自筹资金、政府扶优”的新格局,推动全社会的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发展,设立海淀区群众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补贴资金。第二条为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群众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补贴资金,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发挥专项资金最大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补贴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文艺团队,是指由居住或工作在本区市民发起成立的、以本地区群众为主参加、经常开展活动并经街道(镇)备案的非营利性群众文艺团队。第四条补贴范围为舞蹈、合唱、戏曲、器乐、花会五个类别的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团队活动内容健康向上,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不存在扰民等不良行为。(二)团队建制稳定,场所固定,有两名以上的负责同志,有完善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团队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档案,并报区文化馆(站)备案。(三)团队成员在15人以上,年活动次数在52次以上,具有一定艺术素养,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团队积极参加区级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并能带动周围群众参与文化活动。(五)团队经常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参加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演出或比赛活动12场以上,全年活动队员参与率80%以上。(六)团队参加上年度国家级、市级、区级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经街镇、行业初赛选拔推荐的团队。第六条优秀群众文艺团队评选每年度一次。第七条各街镇、行业系统每年5月份向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委)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团队上一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之间的获奖及参加活动情况。第八条申报优秀群众文艺团队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海淀区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含有通信方式的团队成员名册一份。(三)团队情况简介、活动原始凭证、参加各类活动介绍、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图文资料。(四)可以反映团队建设情况的其他资料。第四章补贴标准第九条优秀群众文艺团队根据评定等级给予活动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三星级补贴金额2万元;二星级补贴金额1.5万元;一星级补贴金额1万元。第十条对于在全国比赛中为海淀区赢得荣誉的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给予一次性补贴。(一)参加文化部“群星奖”比赛,获得“群星奖”补贴金额10万元;“入围奖”补贴金额6万元。(二)参加全国比赛,获得一等奖补贴金额5万元;二等奖补贴金额3万元;三等奖补贴金额2万元。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十一条区文化委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合方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群众文艺团队实行星级评定,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准进行。具体标准如下:(一)一星级群众文艺团队经过街镇、行业选拔推荐的、能代表本地区(行业)水平的群众文艺团队。(二)二星级群众文艺团队1、经过街镇、行业选拔推荐的、能代表本地区(行业)水平的群众文艺团队。2、获得市级比赛三等奖或区级比赛二、三等奖的群众文艺团队。(三)三星级群众文艺团队1、经过街镇、行业选拔推荐的、能代表本地区(行业)水平的群众文艺团队。2、获得全国比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比赛一、二等奖或区级比赛一等奖的群众文艺团队。3、具有一定创编能力,每年能够自创或改编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艺术作品一件(含)以上(不含民间花会团队)。第十三条全国比赛指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举办的比赛;市、区级比赛指由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比赛。第十四条评选出的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在区文化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期满后上报区政府予以表彰。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享受各类文艺培训的权利。区文化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培训,以提高优秀群众文艺团队专业水平。第十六条享受真实性宣传的权利。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参加各类活动信息可上报区文化委进行宣传。第十七条承担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义务。优秀群众文艺团队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并及时向备案街道(镇)报送活动信息。第十八条承担区有关部门的调度义务。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应优先接受区有关部门的调度,并圆满完成相关演出或比赛任务。第七章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督第十九条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公布后一月内,由区文化委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团队备案的街镇,由街镇文化部门负责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添置服装、道具、器材等。经费使用要在团队内公开、透明,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除创作、培训、排练、演出等个人支付费用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经费均需使用支票或公务卡支付。第二十一条区文化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区财政局通报检查情况。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区文化委取消其在三年内再次申请优秀群众文艺团队的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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