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第三条镇司法所负责本镇行政案件复议、应诉的监督、指导、协调、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第四条镇各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机关科室、事业单位是复议、应诉承办部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镇政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部门,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镇司法所确定主承办部门、协同部门。第五条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镇政府的复议、应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向区政府或人民法院提交答复书或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并参加听证或出庭应诉。第二章复议、应诉准备第六条复议、应诉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签收、领取区政府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不得阻挠、拒绝。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案件,复议、应诉承办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镇司法所领取转交的法律文书。第七条复议、应诉承办部门可以指派一至两人作为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诉工作。受委托的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人是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第八条复议、应诉承办部门应自收到答复或答辩通知后五日内将涉诉事项基本情况、具体代理人姓名、案件风险分析情况及草拟的答复书或答辩状、整理好的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转交镇司法所,并由镇司法所报镇政府审批。第三章代理应诉第九条代理人依据代理权限参加复议、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一般包括:提交证据、代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听证等。第十条复议、诉讼过程中,区政府或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判决前,指出涉诉事项违法或不当并要求镇政府自行纠正的,代理人应向本部门及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参加区政府或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第十一条区政府或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判决或者裁定后,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转交镇司法所备案。区政府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复议决定或判决的行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司法所送交案件报告。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案件的基本案情;(二)区政府或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或判决结果;(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一审判决作出后,应诉承办部门应提出上诉或不上诉的建议,并说明理由报镇政府决定。镇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第十三条行政案件提出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部门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四条应诉承办部门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镇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第四章执行第十五条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复议决定,如果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复议、应诉承办部门负责执行。第十六条对于区政府发送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送交镇司法所,并按要求及时向区政府进行反馈。对于人民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送交镇司法所,并按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第十七条复议、应诉承办部门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需将执行情况交镇司法所备案。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复议、应诉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复议、诉讼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分:(一)不依法签收法律文书的;(二)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定完成复议、应诉准备工作的;(三)代理人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以及其他不积极应诉行为导致败诉等严重后果的;(四)不执行本规定所规定的审批报告制度,擅自做主导致严重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反纪律行为。第二十条通报批评和处分由镇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工作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第二十二条复议、应诉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向镇司法所通报本单位参加复议、应诉的情况。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期限均为自然日。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