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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现将《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2日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细则为落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海行规发〔2018〕14号)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5号)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就我镇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如下交易细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在实际操作工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符合本镇农村实际和交易特点的市场交易规则。第二条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紧密结合区相关文件及要求,引进项目符合本镇产业发展方向,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坚持为农村服务为宗旨。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平台,促进资产资源优化配置。第四条平等互利。尊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鼓励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农村产权流转。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管理机构的组成。苏家坨镇农村产权流转工作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镇农经站、规划科、核查队、财政科、经管科、综治办、宣传部、司法所。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产权领导交易工作的统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经站,办公室主任由镇农经站站长兼任。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农经站负责对各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对产权流转交易资料进行备案及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本镇范围内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做出决定,并报区农资委备案。2.规划科及核查队主要负责在村产权流转工作中土地性质、土地类别的认定,标的物权属证明等相关工作。3.财政科主要负责在村产权流转工作中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发放。4.经管科和综治办主要负责农村产权流转工作中限禁目录审核、“疏整促”等相关工作。5.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工作。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鼓励农民关注和监督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司法所主要负责农村产权流转工作中纠纷的调解,为镇人民政府当好法律顾问;同时应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依法规范流转交易行为。第三章产权交易范围及入市标准第七条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标准入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主要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入市标准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应进入平台交易: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场地类面积1500平方米/年(含)以上。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入市标准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应进入平台交易:面积50亩(含)以上;金额100万元/年(含)以上。3.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如特殊情况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递交申请,经镇领导小组审批,报区经管站备案通过,方可入市。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程序第八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产权流转交易事项拟定《产权交易方案》;召开董事会(管委会)会议,对《产权交易方案》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产权交易决议》,监事会(监委会)成员全程参与并签署意见。依据董事会(管委会)会议决议内容,完善《产权交易方案》。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产权交易方案》中的内容,填写《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意向申请,同时需提交《产权交易方案》、《产权交易决议》、出让方资质证明材料、出让方产权权属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3.镇交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依据本镇制定的《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细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三资”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制度规定,组织镇相关部门对交易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审核,分别签署评估审核意见。再经农资委研究决定后,镇交易管理机构在《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签署意见(镇政府代章),报区农经站复核。同时需提交《产权交易方案》、《产权交易决议》、出让方资质证明材料、出让方产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4.区农经站按照工作流程,对镇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产权流转交易事项和《产权交易方案》进行审议。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监事会(监委会)成员全程参与审议并签署意见。《产权交易方案》有关内容应当与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的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如存有重大差异,应当按照审议确定的内容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将《产权交易方案》、《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等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6.镇交易管理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将申请材料交区农经站。区农经站根据出让方提交的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通过市主管部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齐全性负责,应当及时按照要求补正相关申请材料。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交易机构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的内容,共同制定《产权出让申请书》、《产权出让公告》,签订《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协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备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资产权属证明、法人身份证等)。8.交易机构依据其操作规则,办理出让信息发布、意向受让信息登记、组织交易签约、结算备案等工作。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机构、产权出让方、意向受让方要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的内容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事项确认后,交易机构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组织双方按照市、区、镇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并出具《交易鉴证》。9.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整理产权交易项目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区农经站、镇交易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材料的备案。存档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产权交易方案》、《产权交易决议》、《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产权出让申请书》、《产权出让公告》、《合同书》、《交易鉴证》和出让方资质证明材料、出让方产权权属证明、结算单据以及交易过程中其他需要存档备案的交易材料。10.本流程适应于按照区、镇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通过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各类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纳入区、镇两级统筹的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其他平台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须经镇农资委审核,相关材料报区农经站备案。第五章交易的行为规范第九条产权交易的意向价格,由出让方提出或以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若转让价格低于意向价格,应说明理由,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若不采用聘用机构进行评估,则出让方前期应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分析,履行内部程序,做好意向价格的制定。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农经站确认后,报区农经站暂停交易。在确认暂停交易十个工作日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经镇农经站确认报区农经站审核后终止交易。(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手续不齐全,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三)其他依法应该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第十一条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二)有碍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按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使用。第六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经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办公会,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决定。第十四条镇农经站作为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负责组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各村应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点;各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配置人员、设备,并结合本镇域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出台产权交易工作细则,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第十五条镇农村经管部门负责本镇范围内产权交易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等工作;村级产权交易的日常监督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委会)负责。第十六条镇党委、政府作为禁止和限制产业进入及土地用途保护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市、区两级下发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前期把关和后续监管。第十七条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镇、村两级将产权交易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审计工作重点,对检查出的不按规定上平台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镇政府通报,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镇农经站每年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产权交易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海淀区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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