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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以及各部室和事业单位: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经镇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苏家坨镇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2023年7月11日苏家坨镇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23〕2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海政发〔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镇域实际,我镇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力完成全国经济普查镇域范围工作。(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在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高水平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奋力推动海淀高质量发展、率先建成国际一流的科学城贡献统计智慧和力量,助力推进符合首都特点的统计现代化改革,为优化提升首都功能、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持续提升首都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统计保障。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普查对象为在全镇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三、组织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苏家坨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镇综合办公室(综合事务)、镇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服务经济)、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城乡规划)、镇党群工作办公室(宣传)、镇社区建设办公室(文科体事务)、镇社区建设办公室(社区建设)、镇民生保障办公室(劳动就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队)、镇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镇水务管理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农服)、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苏家坨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家坨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调。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立普查小组,组长由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主任)担任,负责本社区、村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配合好本镇的普查实施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要站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四、经费保障按照上级财政下拨专项经费要求,镇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需按时、按量将普查劳务经费下拨到普查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五、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区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经济普查对象参与到普查中,实现普查对象覆盖到位;要鼓励和引导普查对象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失信公示和惩戒制度,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党群工作办公室(宣传)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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