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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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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相关单位:当前,我区一些村存在“土地承包确权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开展新一轮确权工作”“土地出租期限超出法定最高期限”“因地上附着物补偿约定不明确致使土地实际经营权不能及时收归集体”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理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土地承包确权、土地经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城市化新形势,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地区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一)总体要求。自2004年实施土地确权以来,我区积极推行以“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农户土地承包权。随着核心区建设的逐步深入开展,我区于2010年明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应统一实行“确权确利”,并于2012年明确全区农用地统一实行“确权确利”。当前,海淀作为首都中心城区的定位,为我区开展农村各项工作确立了根本指针,各镇、村开展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要严格实行“确权确利”。整村土地承包确权合同到期、应确权而未确权的,必须尽快以“确权确利”方式开展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今后在确权期限届满之前,要提早开展相关工作,防止出现确权空白的情形。(二)“确权确利”的内涵。确权确利,指集体经济组织将“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耕地等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全部农用地的承包权,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签订确权确利合同在农用地与农户之间依法建立土地承包对应关系,通过落实确利收益保护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其实质是“确权确股”,不划定农户承包地四至范围。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新增农业人口的,确权确利合同及确利收益保持不变,待下一轮土地承包确权时统一调整。承包期内整户没有农业人口的,该户的确利收益终止;办理完结征地农转非或整建制农转非的,相应的所有农业人口的确利收益终止;集体的确权土地面积因征地而明显减少的,可经民主程序适当调整确利收益、修订确权确利合同,涉及全部或绝大部分农用地的可经民主程序终止确利收益。(三)“确权确利”的程序。确权合同(包括确权确利合同以及此前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内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确权确地合同)到期的村,要在镇政府指导下,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制定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方案并组织实施,杜绝土地承包关系缺失。工作程序为:民主产生以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土地承包确权领导小组,组建代表性广泛、执行得力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确权方案,报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召开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权方案,形成书面决议;公开确权方案和组织实施规程;与农户签订确权确利合同。目前仅发放确利收益而未签订确权合同的,要尽快依法履行确权程序。城市化进程较快、农用地或农业人口较少的村,可经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向镇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申请不开展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工作;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对该村的农用地及农业人口等情况进行细致核查,严格控制不确权的范围,并向区农委、区农经站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四)档案管理。开展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要使用全区统一文本格式的确权确利合同。发包方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是村民委员会。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区农经站各备案一份。土地承包确权方案与合同等原始档案要妥善存档。土地承包确权方案与合同等档案不完整的村,要尽快排查梳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确权方案遗失的,要通过当事人忆评等方式加以完善;确权合同遗失的,原则上要与农户补签。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管理工作(一)总体要求。为维护农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平有序的土地经营管理秩序,确权确利土地、确权确地后流转回集体的土地和未纳入确权的实际可经营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并积极清理此前签订的土地出租“问题合同”(包括“大户承包”合同、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实施整体确利村签订的“按劳承包”合同等),力争早日把土地的实际经营权收归集体。“问题合同”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规范有序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主成立农业公司、合资合作、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用地经营管理,确保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均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经营土地的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切实维护土地经营管理秩序。非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土地出现违法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清理化解“问题合同”。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此前签订的“问题合同”进行认真清理,对土地出租期限超出法定最高期限(20年)的,要积极予以调整,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方协商变更出租期限;对土地租金过低、显失公平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争取按市场价合理提高租金;对存在四至范围不详、面积不准等其他明显损害集体利益的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依法维护集体利益。(四)妥善处理合同到期时地上附着物归属及补偿问题。出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归属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具体、不完善,地上附着物能够移植、拆除的,应要求相关当事人限期腾退;对于合法合规正常生产形成的地上附着物,要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协商结果须经民主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政府备案。当事人以地上附着物补偿为由拒不交回土地,致使土地实际经营权不能及时收归集体的,镇政府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通过诉讼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理相关争议、依法收回土地实际经营权后,区里酌情“以奖代补”予以支持。(五)土地经营收益单独核算,纳入确利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收益要单独核算,全部纳入确利收益,按合同约定兑付确利收益,保障“确权确利”农户合法权益。已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成员中既有农业人口又有非农业人口的,要统筹制定确利收益兑付、按股分红、福利待遇发放相关政策,确保地区和谐稳定。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各镇政府依法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要积极履行职责,监督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认真开展土地承包确权相关工作,全面掌握本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文字材料审核存档等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实地检查等日常工作。事关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特别是群体访等事项,各镇政府要及时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二)建立工作台账。各镇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针对“土地承包确权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开展新一轮确权工作”“土地出租期限超出法定最高期限”“因地上附着物补偿约定不明确致使土地实际经营权不能及时收归集体”等突出问题,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详尽工作方案,积极消化存量问题,确保问题“只减不增”;已涉及信访、诉讼的,要认真分析成因,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区政府汇报相关情况。(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事关重大,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确权法规政策致使集体经济组织蒙受损失的,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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