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产业园区
-
北京北航天汇科技孵化器
北京-海淀区
-
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
北京-海淀区
-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海淀区
-
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北京-海淀区
-
科大方兴科技孵化器
北京-海淀区
-
上地信息产业基地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海淀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丰富海淀区办园形式,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更好地应对“全面二孩”政策所带来的人口高峰,着力解决海淀区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京教学前〔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社区办园点是指在海淀区未取得办园资质的未经审批注册,符合幼儿园设置标准中的一些基本要求,满足《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京教学前〔2017〕4号)中的基本要求,由主办者申请,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同意备案,为地区提供学前教育的服务机构。第二条拟备案的社区办园点,须符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所属街镇的规划布局、人口调控、承载力等要求。第三条海淀区辖区内所有备案的社区办园点不能使用“幼儿园”字样命名。第二章备案条件及要求第四条设施设备安全要求(一)园舍安全要求1.选址。园舍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拟备案办园点。(周围应无污染、无噪音影响、无治安乱点和游商摊贩,无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远离高压线、高架桥、变电站、加油站、危化品存储点、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办园点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含)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或其他楼层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房屋手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建设、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街镇产权房屋的相关证明。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的,尚未履行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3年,且申请者应提供上述和相应的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使用危房等不适合教育活动的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原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结合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应急京消〔2018〕3号)的要求,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未经审批、检查合格不得使用。3.出入口。园址须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机构标识。建筑场内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睡眠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5.活动室。幼儿活动室应在一至二层(含二层)。6.食堂。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消毒柜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做好消毒工作。远离垃圾箱、粪池等污染源。如无设置食堂的条件,可选择经区教委招投标确认的有资质的送餐公司,根据幼儿的营养膳食标准配送营养餐。7.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没有异味。8.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二)设施设备安全要求1.消防设施。园内配置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物联网远程监控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电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急照明灯在主要通道及楼梯间设置,每层及每个楼梯间不少于1盏,同时要根据通道长短设置应急照明灯。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电源、插座等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3.技防设施。应当在办园点门前出入区域安装符合标准的高清摄像头。应当在办园点内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110一键报警系统),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公安系统联网,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警卫室(门卫)应配备处置各类个人极端行为的警棍、防刺服、钢盔、盾牌等设施。4.生活设施。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桌、椅、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5.卫生设施。每个教学班配备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箱内物品包括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及外用药(碘伏、75%酒精)等。配备常用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有条件的设置保健室,配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等。6.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数量应不低于《北京市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规定数量的1/2,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第五条人员基本条件(一)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北京市户籍或是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连续三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无犯罪记录。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应具备年度活动正常或年检合格条件,其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二)社区办园点的工作人员按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应将社区办园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居住地址等),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明,纳入人口管理。(三)社区办园点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社区办园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社区办园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如有从事食品经营人员,需要按照餐饮行业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的体检。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方可上岗。(四)社区办园点的保教人员须持证上岗,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控制在1:12至1:10。(五)社区办园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定期参加教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六)社区办园点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安保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七)社区办园点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第六条安全管理要求(一)明确安全责任人。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园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培训,每个办园点应有明确的专兼职安全分管负责同志和主管人员。(二)明确岗位责任。社区办园点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班期间带班人员不离岗,保证幼儿始终处于工作人员管控范围之内,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保健员和办园点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幼儿的午睡管理;盥洗用水应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避免烫伤。如发生火灾等应急事故,首先保护、引导幼儿疏散至安全地点。(三)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社区办园点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环节的安全。(四)认真实施健康检查,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坚持幼儿新入园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疫苗接种情况、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建立幼儿健康检查情况记录。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并做好因病缺课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状态;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完善的服药制度,凭医生处方服药。(五)加强门卫管理。制定并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以每班次不少于1人在岗为标准设置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必须是由北京市认可具备资质的保安公司所聘用。上放学期间必须有安全主管人员、值班老师、保安员等2名及以上人员在门口负责安全。(六)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大型玩具等,确保安全无隐患;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8米以上的地方;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桌椅、台面、玩具柜及玩具要定期清洁消毒保持整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地面无积水,加强手卫生。夏季有防暑降温设备。(八)严格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膳食营养管理。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及符合儿童营养需求的膳食。(九)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社区办园点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在上级安全工作检查中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社区办园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十)建立安全日志与档案。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安全日志记录完整,并及时处理日志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分类建档,完整完善。(十一)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人员伤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十二)加强控烟管理。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园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不得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及时对园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做好师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社区办园点的备案流程第七条社区办园点备案工作流程(一)申请人向所属街镇有关部门提出社区办园点备案申请;所属街镇根据辖区规划布局、36岁学前儿童入园的实际需求、人口承载等实际情况作出初判,对申请社区办园点备案的房产进行确认(如无房产证,需要出具相关的房产证明材料),提出初步意见。(二)申请人凭借街镇初步同意意见,按照消防部门要求,申请进行海淀消防支队消防验审或检查。(三)申请人将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审或检查合格意见书提供给街镇,街镇发挥“街镇吹哨,部门报到”作用,会同各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区教委根据街镇初步意见,结合各职能部门现场审核意见,经主任办公会会议议定后,出具社区办园点的备案通知书,抄送所属街镇相关部门,实行“双备案”;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区教委反馈给申请人。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社区办园点需提交材料(见附件)第九条社区办园点备案分工及职责(一)所属街镇协调属地消防、公安、安全、卫生、食药、房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核查拟办社区办园点情况,配合区教委出具是否备案的明确意见。(二)区教委负责备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政策咨询,就申请社区办园点备案的举办者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就办园点场地、玩教具配备情况、课程设置、安全标准、食堂及餐饮方面、卫生保健工作等提出意见,并根据教委会议议定结果出具相应的备案文书。第四章社区办园点的管理第十条社区办园点每次备案期限为三年,届满后,申请人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一条社区办园点备案后,应抄送属地派出所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保卫单位进行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社区办园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及社区办园点内公示。社区办园点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区教委对在备案有效期内的社区办园点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本区未经批准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08〕42号)、2015年1月海淀区加强未经注册审批幼儿看护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本区未经注册审批幼儿看护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属地街镇对无证园及超出有效备案期的社区办园点实施属地管理。第十四条属地街镇统筹,卫计、消防、食药、公安、规土、房管、税务、工商、民政、综治、法制、安监等相关行政部门应会同区教委,加强对社区办园点日常工作的指导,根据各自职能对社区办园点进行监管,并为社区办园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社区办园点工作规范。区卫计委:负责对社区办园点的疾病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适时对幼儿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严格防范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公安海淀分局:负责对社区办园点及其周边进行治安检查,指导办园点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对不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防止出现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加强防恐防暴宣传教育和处突培训。加强对用于社区办园点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做好社区办园点非京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海淀消防支队:负责对社区办园点使用房屋建筑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督改和处罚,责令单位、个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出现警情及时救助;指导行业、派出所、各街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属地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进行监管。区食药监局:负责对社区办园点食堂、餐饮、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区房管局:负责指导拟申办办园点举办者对房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和管理。第十五条区教委创新管理机制,突破编制限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配置人力资源,组建学前专业管理队伍。区教委相关科室或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进行管理、指导。统筹学前责任督学、学区管理中心协调所属街镇,共同对社区办园点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加强过程性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办园点履行举办者的主体责任,强化与家长通过契约方式(签订合同协议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按照法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社区办园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行规发〔2021〕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社区办园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http://zyk.bjhd.gov.cn/jbdt/auto10489_51767/zfwj_59273/zfwj/202107/t20210720_4474918.shtml
北京海淀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打造全国具身智能创新高地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2024-06-2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6-21
2023年北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
2023-04-27
2023年非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
2023-04-27
北京市海淀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2023-03-20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