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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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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公安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消防站标准的通知》(消办字〔2016〕295号)、《北京市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2018年底前已建成的小型消防站,应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办法的要求。第三条小型消防站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第四条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应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权责明晰、合理使用的原则,努力提高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实战化水平。第五条海淀消防支队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做好小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小型消防站和海淀消防支队共同承担本地区的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消防站,是指各街镇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小型消防站灭火执勤工作人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制)。第八条小型消防站建设初期采用“混合编队”模式,即海淀支队消防员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混合编队,24小时共同备勤;待相关条件成熟后采用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独立备勤的“单独编队”模式。第九条小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小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街镇按照辖区实际情况进行建设,每个街镇应至少建设1座小型消防站,每座小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20人、司机不少于3人、厨师不少于3人。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司机需24小时在队备勤,厨师原则上在队食宿,如确因站内居住条件有限,在不影响正常执勤备防保障前提下,可由各街镇自主安排住宿。第十条小型消防站建设完成后,各街镇不得将其改编、撤销,确需将小型消防站迁移的,应由各街镇商海淀消防支队报区政府后执行。第三章人员招收和管理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结合小型消防站建设情况,遵循满编满员、随缺随补的原则。由海淀消防支队参照北京市消防总队标准制定具体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特殊岗位人员可扩大招收范围。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由海淀消防支队统一管理,合同签订由海淀消防支队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解除劳动合同时,小型消防站应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标识等统一配发物品。第十五条海淀消防支队统一组织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体能、理论考试和面试;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审验无犯罪记录等个人资料。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过海淀消防支队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按照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设置。具体岗位由海淀消防支队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求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年限、体能素质、业务能力、现实表现、考核成绩设定。第十七条小型消防站所需司机、厨师由各街镇负责招录,接受小型消防站统一管理。第四章小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八条小型消防站建设应按照《北京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进行,应根据城市消防站警情规律及特点,设在城市消防站到场相对不利地区,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辖区面积不宜超过2平方公里。小型消防站选址应由海淀消防支队与街镇商议确定。第十九条小型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一)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二)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储藏室)等所需用房;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在满足执勤备防及各项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各库室可合并使用。(三)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第二十条小型消防站车库的车位应不少于2个,车库高不低于4.5米,轴距不小于12米×12米,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战备的需要。第二十一条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小型消防站应满足执勤战备要求和队员的基本生活要求。第二十二条小型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应设有必要的防火分隔设施,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隔开。第二十三条小型消防站的外观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主体颜色采用GB/T3181规定的B01深灰。(二)消防车库门颜色采用R03消防红色。(三)小型消防站主体建筑一层或车库上方20厘米处设立腰线,宽80厘米,底色采用R03消防红色,腰线外边框采用白色,宽5厘米。腰线与建筑中轴线交汇处挂中国消防徽标,徽标左侧为英文“FIRESERVICES”字样,右侧为中文“消防站”字样,分别位于徽标两侧腰线居中位置。徽标及文字采用挂墙立体字形式,字体采用宋体,颜色为白色,文字与徽标高65厘米,腰线、徽标及文字大小可根据小型消防站主体建筑实际,适当调整数值,确保大方、美观;(四)建筑顶端裙线采用消防红色,宽度为腰线的1/2,外边框采用白色,外框宽2厘米(平房可不设顶端裙线)。第二十四条小型消防站选址确定后,确实无法满足实体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的,可选择建设模块化小型消防站,模块化小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北京市小型消防型站建设规范执行,满足灭火救援执勤工作。第五章装备标准第二十五条小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能满足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并按附件1标准选配特种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第二十六条小型消防站应至少配备2部水罐消防车,总载水量不少于3吨,可适当增配其他种类的灭火消防车。随车器材配备品种及数量应不低于本标准附件2的规定。小型消防站所购消防车应符合《消防救援消防车辆装备型谱》要求。配备规定数量消防车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第二十七条小型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应不低于本标准附件3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八条小型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不低于附件4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第二十九条小型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储备。第六章运行保障第三十条小型消防站经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见财防〔2016〕336号)要求,纳入区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其中,小型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经费、装备器材配备经费、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人员薪资及公杂费)纳入区财政,拨付至消防支队部门预算;小型消防站建设、装修、厨房设备及厨具配备等建设经费和租赁、办公、车辆油料维护、保险及器材维护保养更换、营房维修、通讯保障、水、电、暖、气等保障,人员伙食保障(参照本区城市消防站消防员的伙食标准)、司机和厨师的聘用及食宿保障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街镇体制。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制)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国家及市、区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医疗、抚恤等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制)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每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申请金额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30%向区财政申请,并逐年递增。第三十三条小型消防站的执勤消防车辆由区政府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要求统一购置,并协调相关部门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执行灭火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第七章职责任务第三十四条小型消防站应设置统一的接处警终端且纳入北京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作战体系,24小时处于执勤战备状态,其他单位不得随意调动。第三十五条小型消防站履行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第三十六条小型消防站要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对辖区开展基本情况“六熟悉”,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七条小型消防站要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小型消防站在重大节假日或重点时期按照要求开展执勤工作。第三十九条小型消防站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小型消防站执勤训练、灭火应参照《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试行)》及相关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小型消防站的执勤训练、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服装标识等事项,由海淀消防支队制定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海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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