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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散养畜禽清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散养畜禽清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区散养畜禽清退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护首都生态环境和减少面源污染,推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6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海行规发〔2016〕9号)及北京市环保督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本区的城市战略定位要求,在全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本区散养畜禽清退工作,为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产业提档升级、保护好生态环境作出应有贡献,助力北京市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各镇政府及北京西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属地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散养畜禽清退工作。(二)奖惩结合充分考虑养殖户利益,对清退对象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按期完成散养畜禽清退工作的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出现反弹复养的村,扣减相应的农林补贴。(三)实事求是按照实际存栏数量,实事求是签订清退协议、申请补偿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量骗取补偿。三、清退范围和清退畜禽种类(一)清退范围本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二)清退畜禽种类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四、补偿办法(一)散养畜禽清退补偿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以下畜禽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奶牛5500元/头,肉牛3500元/头,猪300元/头,羊300元/只,鸡、鸭20元/只,鹅30元/只。其他畜禽按上述标准参照执行。补偿数量:以属地单位现场核查并经养殖户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存栏超过规模以上的畜禽数量不予补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数量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肉鸭存栏5000只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畜禽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所饲养的畜禽自行处理,如销售畜禽应销往定点屠宰场或本市行政辖区以外。(二)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补偿有营业执照的畜禽养殖户,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补偿标准为每户5万元。五、工作安排(一)时间安排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区散养畜禽养殖退出工作。(二)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各属地单位制定辖区内养殖清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散养畜禽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各村委会为成员单位;对养殖户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经养殖户确认;对养殖品种、数量、营业执照等基础数据的确认,以现场核查当日为时间节点,在确认基础数据并按标准测算出补偿金额后,根据确认的基础数据和补偿金额与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禁养承诺书,盖章后留存;现场核查时,逐户留存影像照片等资料以备核查。2.完成散养畜禽养殖清退,拆除农用地范围内圈舍及附属设施等工作(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散养畜禽养殖清退工作,拆除农用地范围内圈舍及附属设施,签订清退确认单。3.检查验收(2018年6月15日前)。各属地单位聘请第三方对清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由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于6月15日前将《海淀区畜禽养殖清退情况统计表》和验收报告(含清退前后对比照片)报区农委备案,同时向区农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4.资金拨付。区农委对各属地单位提供的《海淀区畜禽养殖清退情况统计表》、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待申请获批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各属地单位。各属地单位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六、奖惩措施1.对在201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散养畜禽清退工作的村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村10万元),作为各村畜禽清退工作经费,由各属地单位统筹使用。2.散养畜禽退出后出现反弹复养的,由各属地单位无条件清退,并扣减相应的农林补贴。3.为巩固清退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区财政局每年给予每村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畜禽禁养相关工作支出。原则上2018年给予每村经费5万元,由各属地单位统筹使用;从2019年开始,具体政策由区财政局和区农委另行商定。七、职责分工(一)区农委积极协调市农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畜禽养殖退出政策,负责汇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负责清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清退前养殖情况的汇总及清退后补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报送工作。(二)区环保局依法开展畜禽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协调推进畜禽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加大对禁养区内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区水务局加强区域内水源井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养殖场有违法违规用水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理。(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国有土地上的畜禽养殖的违法建筑,并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饲养家畜家禽的行为予以处罚。(五)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负责核查土地性质及确认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六)区农经站负责对镇、村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查,为畜禽养殖清退工作提供有关依据。(七)工商海淀分局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规定,不再新办理养殖业市场主体登记,不再为市场主体新增养殖业经营项目,负责对畜禽养殖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等手续。(八)区财政局负责散养畜禽清退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九)各属地单位负责清退工作的具体落实,明确落实清退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畜禽散养户养殖情况的统计、确认和上报;负责做好清退工作的宣传和告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按时上报清理结果;为养殖户发放补偿资金;在清理工作完成后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问题不反弹;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梳理并拆除农用地范围内的圈舍及附属设施,切实改善区域环境;针对原签订养殖合同的,在签订退出协议的同时,要对原养殖合同进行规范、调整,按土地性质规范经营,取消养殖相关内容,并鼓励租户将土地流转回集体(如涉及转包合同的,则各相关合同一并变更)。八、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的散养畜禽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各属地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各属地单位散养畜禽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本辖区散养畜禽清退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本区散养畜禽清退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二)加强协调,定期汇报按照相关要求及工作安排,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委)上报散养畜禽清退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区农委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单位按要求抓紧落实。(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属地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养殖户宣传相关政策,及时解答养殖户的疑惑,积极解决相关问题,提高养殖户对散养畜禽清退工作的认识,引导其主动退出。(四)扎实推进,确保进度各属地单位在散养畜禽清退工作中,要事先充分分析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前制定应对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散养畜禽退出工作。(五)强化监督,严防反弹各属地单位要联合环保、水务、城管、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综合施策,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养殖户退出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强化宣传、定期巡查、防止反弹复养的长效机制。如出现反弹复养,由各属单位地负责处置。因科研、育种及特殊用途需继续养殖的,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依法依规经营,属地单位要继续做好动物防疫、督导检查和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区农委汇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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