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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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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海行规发〔202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落实﹤关于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4日海淀区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字﹝2020﹞87号)要求,自2021年起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级提升为市级统筹管理。为确保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努力实现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衔接,对部分人群分别给予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使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参保范围本区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补贴范围和标准(一)缴费补贴范围1.201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2.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户籍人员。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户籍残疾人员。(二)基础养老金补贴范围1.201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本区户籍人员。2.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本区户籍人员。(三)补贴标准1.缴费补贴(1)对本区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纳本市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年500元进行补贴,计入个人账户。(2)对当年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当年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3)对当年持有“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或“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审核证”的参保人员,按照当年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且补贴年度最长不超过15年。2.基础养老金补贴对按月领取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在市级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区级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380元。享受其他政策性社会保险资金补助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责任单位予以全额追缴,对拒不退还涉嫌欺诈骗保的依法予以处理。四、资金来源 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由区政府负担,纳入财政预算。五、其他1.本实施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北京市及本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具体事宜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为与市级文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对2021年1月1日以来按月领取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贴)。区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09〕19号)同时废止。海淀区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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