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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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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就业见习工作,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1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是指自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具体见习期双方自行约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本区见习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就业见习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组织贯彻落实,区财政局负责就业见习的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第三章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列见习单位是指依法在朝阳区注册纳税,并符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相关要求的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的就业见习单位,认定为“朝阳区就业见习基地”。用人单位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申请见习单位认定。第五条见习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应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参加见习的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开展见习服务情况及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第六条本办法所列见习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朝阳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二)具有本区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三)具有本区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见习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根据户口所在地申请参加见习。区人力社保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第四章见习补贴第七条见习待遇分为市级见习补贴、区级见习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级见习补贴优先从国家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第八条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带教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每人150元。第九条申请区级见习补贴,需符合申请市级见习补贴的相应条件。区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其中,带教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根据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时间,按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五章社会保险补贴第十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留用,并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合同,足额发放工资,(月工资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补贴以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0.8%。遇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补贴同时做相应调整。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六章申请流程第十二条见习单位可在收到市级见习补贴批复后的次月起6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区级见习补贴,提交《见习单位申请区级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区人力社保局受理见习单位申报补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区财政局批复后,按程序向见习单位拨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可于次月起60日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二)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时限、工资待遇、签订盖章相应页面的复印件;(三)申请补贴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四)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第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区财政局批复后,按程序向用人单位拨付。第七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应做到诚实守信,对申请参加见习、申请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作出承诺。对于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现象,将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诚信责任。第十七条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对各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聘请第三方公司定期对区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切实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对发现的工作不规范问题,责令立即改正;出现违规问题,立即取消用人单位见习资格;对涉嫌违纪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见习单位申请区级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二: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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