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政策文号:朝科文〔2016〕1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5〕865号),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项目经费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第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第四条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实行专家论证(或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区科委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进行评估论证;(三)编制年度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四)按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拨付计划;(五)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六条区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二)按区科委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资金;(三)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四)考核项目经费执行的绩效。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决算;(二)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单位自筹和财政科技资金单独核算);(四)及时向区科委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第三章经费的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八条项目经费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经费。第九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研发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取政府采购。(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试验外协费:是指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提供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试验外协费需签订合同或协议。(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技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朝阳区有关规定执行。(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七)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八)人员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属财政性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九)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标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验收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承担单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费用。间接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5%,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0%。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区科委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第十四条区科委根据申报项目的科技水平、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及科研投入的构成等,确定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并编制项目经费的总预算。第十五条区科委根据专家组评估论证意见进行审核,将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依相关程序报审。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如有特殊情况,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科委备案。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设备费、人员费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第五章经费拨付第十七条区科委按实际生效的任务书中约定的用款计划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八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区财政局、区科委停止后续经费拨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经费决算第二十条在项目完成时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区科委提交项目本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第二十一条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重新安排科技项目。第二十二条项目因故中止,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区科委、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收益上交区财政。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区科委、区财政局实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区科委、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末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区科委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区财政拨付的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10%。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受区科委或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朝科文〔200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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